取保候审需要提供材料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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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若想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条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说明理由。-提供保证人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地址和联系方式,以证明其履约能力。-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需提供银行存款等证明。-另需附上无潜逃倾向、不妨碍诉讼的相关资料,如居住证明。
取保候审需要提供材料吗

一、取保候审需要提供材料吗

刑事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首先,申请人需递交详细的《取保候审申请书》,明确阐述申请取保候审的原因及合理性;

其次,若采用保证人作为担保方式,则需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常居地址及其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以证实其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第三,如采用保证金担保的形式,则需提交与该保证金相关的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可靠凭证;

除此之外,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潜逃倾向,且其行为不会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造成阻碍的相关资料,例如稳定居住场所的证明文件等也应一并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条件有哪些

关于取保候审担保人的资格标准如下所示:

首先,须确保其与该案并无直接的关联关系,换句话说,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为与本案毫无瓜葛之人;

其次,保证人务必具备履行该项保证义务的实际能力;

再次,保证人需拥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保证人还需要具有稳定的居所及合法收入来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需要直系签字吗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必须由直系亲属签字,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通常而言,启动取保候审程序需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相关请求。此处所提及的“近亲属”涵盖了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同胞的兄弟姐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申请取保候审,那么通常需要他们亲自签署相应文件。但是,如果申请取保候审的责任落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辩护人身上,或者是由其本人直接提出申请,则未必需要直系亲属的签字确认。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其核心因素在于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例如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事例;亦或是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事例等等。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需满足条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理由;保证人担保需其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证明履约能力;保证金担保则提供银行存款等证明;另附无潜逃倾向、不妨碍诉讼资料,如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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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提供什么材料
在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通常需准备如下材料:首先是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制作的《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这份文件应详述请求批准的具体原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情况;其次,被取保候审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第三,保证人的身份证明及经济状况证明文件,如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等,以证实其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经济实力;第四,由社区矫正机构或所在单位、近亲属出具的担保书,承诺对被取保候审人员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随时听从传唤;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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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取保候审应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1、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2、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办理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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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提供哪些材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取保候审需提供哪些材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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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需要提供证据材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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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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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怎么处理
申请再审时当事人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处理,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二、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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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提供证据材料该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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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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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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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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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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