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事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涉嫌犯罪行为,或者尽管犯罪行为已经被发现,但是在未经展开讯问以及施加任何强制性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坦白检举,并且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和行为,那么在司法判罚中就能够将此视为自首的行为。
依照上述规定,自首将在量刑过程中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量刑尺度为,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罚款。
在这里,危险驾驶犯罪系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速比赛,情节恶劣者、饮酒后过度驾车者、负责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额搭载乘客,又或者严重超出规定速度行驶者,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种种累犯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能否上诉怎么判
被告人在涉嫌危险驾驶罪事例中享有上诉权。若被告对一审宣判结果不满,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罚方式,通常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数月至数年,同时课以罚金。但若被告人同时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则将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具体的量刑标准会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所驾驶的机动车辆类型、是否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性、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等。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每百毫升八十毫克时,通常会被视为犯罪行为。然而,若酒精浓度较低,且未导致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者,有可能获得免予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危险驾驶罪中,若嫌疑人未被公安发现罪行,或在未受讯问、强制措施前,主动向公安、检察院、法院如实供述罪行,此行为视为自首。自首将作为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关键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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