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诉时效过了20年还能追究吗
对于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追诉时效后,是否仍然能够展开进一步追责的问题,具体情形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经过20年,实际情况仍显示必须继续追究刑事责任,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后,方可进行相关行动。
通常而言,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经过20年之后便不再予以追诉。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对案件展开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下,将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情况下,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超过20年追诉时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的犯罪,需最高检核准方可追责。已立案侦查或受理,嫌疑人逃避或未立案致被害人控告的,不受时效限制。
二、追诉时效过后能判刑吗
通常情况下,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后,司法机关便无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追究。
然而有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首先,对于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即使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期限,但若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启动追诉程序;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明知应当追诉且受害者已向其报案的情况下,即便追诉时效期限已过,亦可继续展开追诉工作。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过了怎么办
追诉时效乃指刑事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倘若追诉时效已经届满,这便意味着司法机构不再拥有对该犯罪嫌疑人提出诉讼的权力。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追诉时效也可能会出现间歇性中止或延伸的现象。举例而言,倘若在追诉期内该名犯罪嫌疑人再次犯事,那么,前述之追诉期限将自其犯下新罪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至于实际情况,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与具体事例实情加以综合分析而定。
超过20年追诉时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或死刑的犯罪,需最高检核准方可追责。已立案侦查或受理,嫌疑人逃避或未立案致被害人控告的,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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