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对于盗窃案中的被告方,法庭会选择不对其提起诉讼,具体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极低,不足以构成犯罪的;
根据国家特赦令,该犯罪分子获得了免于刑罚的待遇;
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类型,但受害人并未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的请求;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故去世的;
若盗窃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少,且为初次犯罪,同时在事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等,那么也存在着不起诉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盗窃罪怎么判定主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所谓主犯乃指那些“积极发起、倡导并指导犯罪团伙从事各种非法犯罪行为或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发挥最为显著作用的”犯罪分子。同时,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相关诠释:“本法中所提及的首要分子,意为在犯罪团伙或聚集众多罪犯共同实施犯罪时起到组织、策划和指挥核心作用的罪犯。”据此,我们可以将主犯划分为三种类型:1.在犯罪集团内部,担任组织者与领导者角色并扮演主导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大规模群体性犯罪中,承担组织、策划及指挥重要任务的首要分子;3.无论是在犯罪集团当中还是在普通共同犯罪案件中,表现出较为突出的作用或者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盗窃罪这种犯罪类型中,一般很少发生群体性犯罪事务,因此,盗窃罪的主犯通常只包含两种情况,具体来说就是:1.在盗窃犯罪团伙中发挥组织者和领导者作用的首要分子;2.在盗窃集团或者普通共同盗窃案件中发挥关键影响或罪孽深重的犯罪分子。接下来,我们将重点针对这两种主犯的认定展开深入讨论。《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盗窃罪可以找公安机关撤案吗
关于是否应撤销盗窃罪事例的决定取决于多种具体因素。通常而言,如果涉案盗窃行为情节微乎其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并且未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经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后已经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等特定法定情形出现时,公安机关才有权作出撤销事例的决定。但是,如果盗窃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标准,而且不具备上述合法的撤销事例理由,那么此类事例往往很难得到撤销。例如,当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或者存在多次盗窃等严重情节时,公安机关将依法展开深入调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提起公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犯罪嫌疑人事先积极退还赃款、获得受害人的谅解,这并不足以直接促使公安机关撤销事例,仅仅有可能在后续的量刑阶段对被告人产生减轻处罚的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法庭可能不对盗窃案被告提起诉讼。这包括案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不构成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犯罪分子依国家特赦令免于刑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提出控告或已撤回;犯罪嫌疑人去世等。此外,若盗窃金额小,属初犯,能主动退赃且获受害者谅解,也有可能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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