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时效届满之际,通常情况下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存在如下特殊情形时,仍旧可能实行此种行为:首先,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其次,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刑事诉讼时效届满之际,通常情况下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存在如下特殊情形时,仍旧可能实行此种行为:首先,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次,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指出:
对于已经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经过法律规定的相应期限之后,便不再进行追诉诉讼:
(1)若犯罪者所应承担的法定最高刑事处罚是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那么追诉时效将为五年;
(2)倘若其法定最高刑罚属于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期间为十年;
(3)如犯罪分子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追诉有效期为十五年;
(4)最后,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罪犯来说,追诉时效则被定为二十年。
然而,如果在二十年后仍认为需要对该犯罪分子进行追诉,除需上报提交给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外,还需等到核准通过后方能进行下一步行动。
同时,根据第八十八条规定,如果有关部门已立案调查或司法裁判机构已受理相关案件,但犯罪人员却选择躲避或者逃离调查与审理的时候,此种情况便不可再受追诉时效的制约。
接着,如果被害方在尚未超过追诉期限的时候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在接到此种信息后应当立即立案展开调查,不受任何时效期限的限制约束。
最后,第八十九条还特别强调了追诉时效自犯罪之日开始计算,具体计算方式还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持续或继续的状态。
若在此追诉期限届满前又再次犯罪,原先所犯罪行的追诉时限将自新的犯罪行为的实施日期开始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刑事诉讼时效期限是多久2年内
刑事事例的时效并不是统一设定为两年。以下是各类型犯罪在特定情况下的追诉时光:被判处的最长期限未满五年有期徒刑的,须待五年后才可提出追诉申请;被判处的最长期限为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则须等待十年的时日方可提出追诉申请;被判处最长期限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需等待十五年后方能提出追诉申请;而对于被判处极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罪犯而言,亦需要渡过漫长的二十年才能提出追诉申请。若在二十年之后仍然认定必须对该案进行追诉,那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方能启动。然而,当相关公检法机构已经展开立案侦查工作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事例期间,犯罪嫌疑人试图逃避侦查或审判活动的话,将不受本条规则追诉时间的约束限制。此外,若被害人家属在追诉期限内准时提出控告,无论是否已过追诉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局仍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视而不见。
在刑事诉讼时效届满之际,通常情况下无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存在如下特殊情形时,仍旧可能实行此种行为:首先,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了立案侦查程序,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其次,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之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予立案的,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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