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有谁决定
刑事拘留权限归属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对于已经实施犯罪或者具备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公安机关有权先行对其进行拘留:正在筹备犯罪行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
被受害者或者现场目击证人指控为罪犯的;
在其居住地或者活动场所内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
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不明的;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自行调查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的以及具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供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有权决定是否予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有羁押期限吗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拟诉讼羁押期间最长期限可定为三十七天;
而在面临更严重的法律指控,即逮捕的情况下,其拟诉讼羁押期则需考虑实际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构的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若涉及到案情复杂且期限已满仍然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案件,经查实后,承办法院及上级的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批准延长一个月的羁押期。《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三、刑事拘留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在刑事拘留期问聘请律师具有极高的必要性。刑事拘留是针对刑事犯罪事件进行调查期间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在此关键阶段,律师能够迅速地与嫌疑犯见面,详细了解事件的详细信息,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以及精神上的鼓舞。律师具有权利向司法调查部门了解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事件相关细节,提交申诉书或控诉状,以全面保护嫌疑犯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发现调查机构存在非法获取证据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律师有权针对这些行为提出质疑并要求纠正。另外,律师还可以依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为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从而为将来的辩护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总的来说,律师尽早地参与到事件中来,对于保障嫌疑人的各项权利至关重要,同时也可能对整个事件的进展及其最终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
刑事拘留权归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若涉嫌犯罪或重大嫌疑者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公安机关可先行拘留:筹备或实施犯罪、被指认为罪犯、场所发现犯罪证据、犯罪后自杀或逃跑、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身份不明、有作案嫌疑。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自杀、逃跑或在逃、可能销毁证据或串供的嫌疑人,也有拘留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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