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不能进藏工作
在实施取保候审阶段,虽然通常可以申请前往异地就业,但却必须事先征得负责执行的行政机构之许可方可成行。
倘若有计划去藏区就职,同样需要恪守这一原则。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所有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均需待得到执行机构的明确同意后,方能离开他们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城。
然而,究竟是否具备条件去藏区工作,还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例如案件的重大程度及审理进度、当地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人保是否花钱
通常情况下,针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者的保证方式主要分为保证人和保证金两种类型。
若是采用保证人的方式进行担保,那么便无需额外支付任何保证金。
然而,若选择采用保证人方式进行担保,则该保证人需满足如下条件,且须经过公安机关的严格审核批准:
1.与案件本身无直接关联;
2.具备履行保证义务之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以及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4.拥有稳定的居住地点及稳定的收入来源。
在取得批准后,保证人应认真详细地填写保证书,并在此基础上签署姓名、按下指纹以示庄重承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的如何处理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阶段中再度触犯法律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重的法律责任追究。首先,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依法没收,同时也无法再次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审前释放的优待。其次,公安机关会依据新的犯罪事实,重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手段,比如实施刑事拘留或逮捕等行动。对于从前犯下的罪行以及现在犯下的罪行,均会进行单独的调查、起诉与审判,并且需要进行数罪并罚的处理模式。在裁定刑罚的过程中,新的犯罪行为会被视为加重量刑因素加以考量,这往往会导致更为严厉的刑罚结果。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及被告人如需异地就业,包括前往藏区,须先获得执行机构的批准。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目的地。是否批准藏区就业,将考虑案件性质、进展及当地法规等多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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