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能否查封
通常而言,查封债务人为其配偶名义产权的房屋之必要性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
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则配偶名下所持有的房地产将面临资产被查封的风险。
然而,若这笔借款确属于债务本人承担并负担的个人债务,而其配偶能够有效地证明房屋实际上是私人财产或者该债务并不曾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或共同投入于企业运营等方面,如此一来,查封其配偶所有物产的请求或许会受到制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通常而言,查封债务人为其配偶名义产权的房屋之必要性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则配偶名下所持有的房地产将面临资产被查封的风险。然而,若这笔借款确属于债务本人承担并负担的个人债务,而其配偶能够有效地证明房屋实际上是私人财产或者该债务并不曾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或共同投入于企业运营等方面,如此一来,查封其配偶所有物产的请求或许会受到制约。
二、债务人配偶应该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是什么
配偶作为债务人应承受清偿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各类债务,具体如下:
1.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认可的特有代表性书面表述所产生的负债;
2.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曾以个人名义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3.同样在婚期内,配偶曾将个人名义的债务用于超出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之上的活动,然而,债权人能证实该项债务实际被用于共同生产和经营事业的花费;
4.如果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并获得了财产,那么这部分财富的实际价值也应该参加到债务的清偿过程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债务人配偶可以列为被告吗
通常情况下,如果所涉及的债务系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并且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制定的话,那么债务人的配偶便可被视为被告。然而,如果存在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归属债务人个人所有,例如已经经过明确定义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方在知晓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作出了分别所有的约定后,那么,债务人的配偶则不应当被列入被告名单。总的来说,是否应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这需要我们全面地考虑到债务的性质、用途、产生时间以及相关的证据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通常而言,查封债务人为其配偶名义产权的房屋之必要性需依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则配偶名下所持有的房地产将面临资产被查封的风险。然而,若这笔借款确属于债务本人承担并负担的个人债务,而其配偶能够有效地证明房屋实际上是私人财产或者该债务并不曾用于夫妻二人的日常生活或共同投入于企业运营等方面,如此一来,查封其配偶所有物产的请求或许会受到制约。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