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判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往往需要全面权衡考察多个相关影响因子。
首当其冲的便是债务的成立是不是源自于夫妻双方达成的统一意愿体现,如同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签署或有一方事后予以承认赞成。
次之,若这笔债务是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基本生活所需而形成的负担,那么按照惯例也应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责任。
然而,如果债务数额已远超家庭日常开销所需范围,则按照一般的原则是不应归类为夫妻应当承担的共同债务的,除非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这笔债务确实被应用于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共同的事业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表达这个前提条件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有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必须产生在配偶关系持续期间内,也就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书的那一刻起直到离婚或者其中一方离世为止。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夫妻两人为了维持共同生活所需而引发的债务;
另二种则是由配偶中的一人或全体进行共同生产活动所导致的债务。
再者,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是一种连带债务,而夫妻关系既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又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构成了共同共有财物。
这使得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连带债务。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所带来的责任主要在于其对外部的影响,即夫妻俩对共同债务应负有整体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夫妻共同债务谁来举证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定过程中,普遍原则是主导主张该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的一方需承担起举证责任。
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这项债务的产生源于夫妻之间共识一致的意向,比如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才能产生或任何一方在事后来进行确认等情况,那么举证的难度就相对较小。
然而,对于那些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我们通常会将其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非举债一方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来反驳这一观点。
至于那些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的债务,如果债权方主张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们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会因债务的性质以及具体情况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需综合考虑多因素。关键看债务是否基于双方意愿形成,或为家庭基本生活所需。若债务超出日常开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用于共同生活或事业,否则不视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