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批捕,后续还会批捕吗
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未核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未来仍然存在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
假如在案件的持续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且充足的证据以至于需要改变原来未能核准逮捕决策的情形,又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后,再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那么,该检察院可能需重新做出关于批准逮捕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未核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未来仍然存在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假如在案件的持续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且充足的证据以至于需要改变原来未能核准逮捕决策的情形,又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后,再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那么,该检察院可能需重新做出关于批准逮捕的决策。
二、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放人
若被告人未得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令,此时代表其得以被释放。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旦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逮捕书,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被告人,并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检察院不批捕后的案子法院怎么判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并不等同于此案件的正式终结。根据相应的司法规定,法院将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独立且公正的审理。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权衡各类因素,如案件的各项证据、相关的实质性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等,从而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其他形式的裁决。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告方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提出自身的证据和观点。法院则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庭审活动,倾听各方的意见,并最终以公正为原则作出最终的判决。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判决结果也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未核准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在未来仍然存在被批准逮捕的可能性。假如在案件的持续调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且充足的证据以至于需要改变原来未能核准逮捕决策的情形,又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后,再出现严重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那么,该检察院可能需重新做出关于批准逮捕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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