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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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罪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这期间司法机构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要是超过了这个期限,司法机构就不能再追究了,这主要是为了让司法机关能够高效地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的稳定。如果刑罚最高是五年以下,那么五年后就不再追究了。
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一、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追诉时效期限,乃依照法律之规定,确定对罪犯施加刑事责任有效期限

在此期间内,国家司法机构依法享有追究犯罪嫌犯刑事责任的权利;

但若超出此期限,则刑事责任将不再予以追究。

追诉时效期限的设计初衷,旨在激励司法部门迅速行使及履行追诉权责,进而提升案件处理的效率与质量;

同时,亦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避免对历史犯行无限制地持续追究。

如若法定最重刑罚低于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历经五年后法律便不会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期限是怎样的呢

关于追诉时效的期限规定如下:

第1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五年;

第2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在五年以上但不足十年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十年;

第3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十五年;

第4点,对于法定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行,其追诉时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经过二十年。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需要对相关罪行进行追诉,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经核准方可实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追诉时效制度在我国《刑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当罪行发生且经过了特定时间之后,便无需再进行追诉。通常而言,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限主要依据罪行的法定刑幅度而定。如果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法定刑越高,则其对应的追诉时效时限也就相应拉长。现将一些常见的追诉时效期限规定列举如下:对于法定最高刑尚未达到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五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处于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十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十五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罪犯,其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在二十年内将会被视为具有追诉时效。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类罪犯进行追诉,则必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关注到追诉时效的中断以及延长等特殊情况。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罪犯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期内司法机构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超期则不再追究,旨在促使司法高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稳定。若刑罚最高五年以下,五年后不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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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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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追诉时效指的是国家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过了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了。设立追诉时效,一是为了让司法机关尽快行使追诉权,提高效率;二是对犯罪分子在特定时间内不追责的一种“宽容”,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比如,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过了五年就不再追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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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的时效限制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制定上述两种追诉时效例外的情形,主要意义在于: 1、不使有罪的人逃脱刑罚的处罚。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现行的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犯罪分子在国家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应主动投案、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司法机关侦破案件,争取宽大处理,如果在这时犯罪分子为逃避刑罚的打击而逃跑、藏匿,是公然的对抗和挑衅,应从严惩处,所以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的任务之一就是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犯罪人侵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只要在规定的追诉期以内提出控告,该犯罪人也不受刑法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可以在追诉时效期内的任何适当的时候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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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什么意思
刑事追诉时效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针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个人权益的犯罪行为的有效追责期限。在此期间,司法部门有权依法对严重违法者进行惩处,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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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的规定是否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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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意思就是超过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法定的。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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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是什么意思
在刑法领域,犯罪过追诉时效期限指的是超过特定时间后,公诉机关就不再追究罪行了。这么做主要是为了体现刑法的谦抑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同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具体来说,如果罪行的刑期小于五年,那么五年后就不再追诉了;刑期在五到十年之间的,十年后就不追诉了;刑期大于十年的,十五年后就不追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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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如果犯罪事件超过法定追诉时效,那就不会再被追究了。不过,这也得考虑社会秩序和司法资源的情况哦。 不同罪行的追诉时效也不一样呢。要是刑期在五年以下,追诉时效是五年;刑期在五到十年的,追诉时效是十年;刑期十年以上的,追诉时效是十五年;无期或者死刑的,追诉时效是二十年。 但是,如果二十年以后还想追诉,那就得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才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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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权是什么意思?老师布置的作业,考试会考到,求大神解答,能不能及格考你们了,跪谢
[律师回复] 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一是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的问题。
效力待定合同有不同类型,而且每种类型的合同中又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追认的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也应有所不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应向谁作出,应坚持两个标准:

一,以相对人是否催告为标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凡是相对人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所作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二,以追认权人的意愿为标准。对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可只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作出,也可以只向相对人作出。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效力。
二是追认的意思表示方式问题。
对此问题,合同法未作规定。采取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取决于追认权人。但不管采取何种形式,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且为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所知晓。
三是追认权的行使时间问题。
一般情况下,追认权的行使时间以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时开始。在相对人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时消失。在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追认权何时消灭,合同法没有规定。应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相一致,即在追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追认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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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中两次提到“追认”这个概念。追认是现代民事法律规范中允许本人对于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嗣后承认制度。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一、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追认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各类刑事起诉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各类刑事起诉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各类刑事诉讼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
诉讼期限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的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在14日以内;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四.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六、审判阶段的期限
1、简易程序应在20日内;
2、普通程序一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3、二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
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各类刑事诉讼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各类刑事诉讼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各类刑事诉讼期限和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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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6、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自接到补充侦查通知书后的次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
二、强制措施的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在14日以内;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次日起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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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管辖的,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五、决定逮捕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决定逮捕的期限自执行后的次日起10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日至4日。
六、审判阶段的期限
1、简易程序应在20日内;
2、普通程序一审判决应在一个月最迟不得超过45天作出,经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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