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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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规定事实重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已婚者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是未婚者同时与两个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键行为主要是公开宣称是夫妻、共同居住以及可能举办婚礼等,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一、事实重婚罪的认定标准有几种

在法律层面上,关于事实重婚罪的鉴定标准主要分为两大类:

首先,存在合法缔结的法定婚姻关系之后,当事人又与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其次,虽然未曾缔结婚姻关系,但是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先后与两个或以上的异性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行为往往体现为对外宣称双方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于同一住所、举办婚礼等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实重婚罪两个都判刑

判定事实重婚罪中,若两名涉案者皆被定罪,则取决于他们是否知晓另一方已婚的事实。

在我国的刑法制度下,婚外情行为并非唯一评价重婚罪的衡量标准。

假如一方明知另一方已经拥有合法婚姻关系,却依旧与其缔结新婚契约,同样也会触发重婚罪名的红线。

在此类情况下,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情节轻重,判以两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事实重婚罪的认定要件有哪些要求

对于事实重婚罪的正确理解及认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必须存在有合法配偶者与他方以夫妻名义进行的长期而稳定的共同生活。其间,“以夫妻名义”并不仅仅局限于口头表述或公开承认彼此为夫妻,也可能涉及到诸如举办婚礼、互称夫妇等多种表现形式;其次,这一共同生活状态必须具备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并非短暂或临时性的关系;最后,作为行为人,他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有着合法的婚姻,却仍然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抑或是明知对方已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值得强调的是,证据在此类事例的认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由他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共同生活有关的书面证据以及实物证据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重婚罪的判定,将会依据各类因素进行全面且严谨的分析和评估。

法律界定事实重婚分两类:一、已婚者再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未婚者同时与两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关键行为包括公开宣称夫妻、同居及可能举办的婚礼等,均属违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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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实践中,关于事实婚姻和重婚的认定比较复杂,容易引起大家将二者相混淆,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 2001年12月24日,其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 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简而言之,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双方进行夫妻同居生活的情况,而重婚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再次结婚的情形,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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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个同事在闹离婚啊,非常的可怕,闹得沸沸扬扬的,两人的感情越来越差,每天都有矛盾要吵架的额,请问一下啊,重婚罪定罪时承认事实婚姻,重婚罪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啊?
[律师回复]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起混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现在而言,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对于出现事实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认定的。在确定属于重婚罪后,构成重婚的行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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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重婚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重婚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得拘役。”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2)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妻制是我国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3)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生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崇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人上事实婚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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