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有一方欠银行的款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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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贷款,得看欠款性质和法律规定,才能确定另一方要不要担责。要是欠款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这些,那就会被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双方都得负责;要是能证明是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债务,而且债权人也没法证明这钱用于共同生活了,那就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就不用担责了。
夫妻之间有一方欠银行的款怎么办

一、夫妻之间有一方欠银行的款怎么办

在夫妻关系中,如果某一方欠下了银行贷款,这将取决于欠款的具体性质以及夫妻之间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倘若该欠款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通常情况下便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换言之,无论双方哪一方都有义务对此承担还款的责任:首先,若该欠款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开支;

其次,它也可能源于夫妻共同进行的生产运营项目;

最后,如果能明确证实这笔欠款是由其中一位配偶以其个人的身份为了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而且债权人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这项债务实际上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者是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而产生,此时,这笔欠款就会被判定为欠款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则无须承担还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关系中一方欠银行贷款,依欠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判断另一方是否担责。若欠款用于共同生活、生产运营等,会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双方都要担责;若能证实是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就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担责。

二、夫妻之间有一方死亡财产归哪方

当夫妻之一遭遇不幸离世时,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便会面临一次重大变动,除非事先有所约定,否则需首先将其总和的一半划归配偶拥有,剩下的部分则作为逝者的遗产权属进行继承

若逝者留有遗嘱,则应优先根据遗嘱执行,但若未留下遗嘱,则需依据法定继承程序予以传承。

在这种情况下,遗产将会依照以下两种顺序予以分配:

1.第一顺位:

逝者的合法配偶、子女及父母。

2.第二顺位:

逝者的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伊始的继承阶段,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将优先享有继承权,而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不可参与继承。

如果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们已经全部离世,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方可有序地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有借条怎么打官司

涉及到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合同事例中的争议焦点通常归结于对债务性质以及使用目的的准确界定与评估。首先,需要明确分辨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享之共有财产生成范围之内的财务资产。若是如此,那么借款的真实意图以及其实施途径就将显得尤为重要了。接下来,我们还需要对借款合同的形式以及其所包含的条款内容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以确保这些文件具有合法有效性,其中包括确认借款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愿表达是否真实可信,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威胁或压迫等不当行为。在诉讼过程中,主张借款存在的一方必须承担起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借款的实际发生,例如转账记录、提款凭证等等。如果借款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求、支持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表达而产生的,那么这笔借款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如果借款并非出于上述原因,而是由单方面决定并实施的,那么它就有可能被视为个人债务。总而言之,这类事例的最终判决结果将取决于具体的证据以及事实情况。

夫妻关系中一方欠银行贷款,依欠款性质和法律规定判断另一方是否担责。若欠款用于共同生活、生产运营等,会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双方都要担责;若能证实是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的个人债务且债权人无法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就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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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夫妻一方的银行贷款时,首先要确定债务的性质。如果贷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的,那么这就是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偿还。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贷款,但贷款金额超过了日常所需,可以视为个人债务,由借款人自己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贷款是用于共同目的的,那么就除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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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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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间的债务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那么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都有共同的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对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也应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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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说他需要一笔钱,很需要,希望我可以借钱给他,我让他写借条,请问夫妻之间怎样写借条有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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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一方用属于自己的财产购置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个为此出具了借条,该借条是个人债务还是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借条确定的款项作为对价购置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购置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其次,夫妻间债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于混同而归于消灭。随着婚姻法的修订,婚姻法实际上已否定了债可以因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因为修订后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归该方所有,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债务也应由该方承担。既然婚姻法已经明确否定了这种债可以由于结婚而混同从而归于消灭的说法,那么也就不能否认夫妻间可以发生债的关系,混同说或不能发生说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涉及很多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欠条作为约定财产的一种形式,虽然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离婚时仍然会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这时合同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相互交错,只有律师才能将条理分清,合理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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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欠债怎么办
在婚姻中,债务问题确实挺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属性和形成背景。要是在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是为了家庭的基本生活,那通常会被视为共同责任。但要是债务超过了日常需求,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钱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那可能就会被判定为个人债务,得由举债的那个人自己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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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律师回复]
一、夫妻间的赠与是否有效赠与实质是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设专章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完全是有效的。
二、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夫妻关系融洽的时候所作出的,一旦在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甚至诉诸公堂,准备离婚的时候,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对自己曾经的赠与行为进行翻悔,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翻悔呢法律对此有着明文规定。针对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案例较多的实际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不断增多,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赠与的财产一般都为房产、车辆等较为大宗的财产,因而在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夫妻双方的争议可能较大,而赠与财产是否实际转移所有权,又因动产和不动产在转移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离婚纠纷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寻求专业律师来为您争取最大的权益才是个明智的选择。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效,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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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效赠与实质是合同的一种,我国合同法设专章对赠与合同进行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完全是有效的。
二、夫妻之间的赠与能否撤销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是在双方夫妻关系融洽的时候所作出的,一旦在双方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甚至诉诸公堂,准备离婚的时候,赠与财产的一方往往会对自己曾经的赠与行为进行翻悔,那么法律上是否支持这种翻悔呢法律对此有着明文规定,针对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相互赠与房产的案例较多的实际情况,我国最高人民新近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言之,夫妻一方虽口头或书面将自己所有的房产赠与给了另一方,但只要房产没有变更产权登记,仍登记在赠与方的名下,那么赠与方是可以翻悔的。为了避免这种反悔情况的发生,受赠方应尽快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或者将赠与合同拿去公证,这样才能保证赠与财产能够“实至名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的财产不断增多,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赠与的财产一般都为房产、车辆等较为大宗的财产,因而在赠与能否撤销的问题上夫妻双方的争议可能较大,而赠与财产是否实际转移所有权,又因动产和不动产在转移方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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