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妇间的借款行为即便无书面凭证,只要有确凿的银行转账记录,则在特定情形之下仍具备提出起诉的可能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夫妻在婚姻关系里所涉及的财富关系非常复杂,如果该笔借款活动恰巧发生于各自拥有独立经济权责制度的情况之中,或是当事人之间曾就借款事项达成过明晰的意志表达与约定,那么就算没有正式的借据,银行转账记录亦可作为有力的证据,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然而,仅仅依赖银行转账记录作为唯一的证据可能并不足以支撑您的主张,因此还需结合其他相关的证据,例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以进一步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婚姻存续期间夫妇间借款,没书面凭证但有银行转账记录,特定情形下可起诉。若处于独立经济权责制度或有明确约定,无正式借据转账记录也可作有力证据。但仅靠转账记录不够,还需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因为夫妻财富关系复杂。
二、夫妻之间借钱没借条需不需要偿还?
为了家庭生活的共同开支,通常情况下是无需偿还的,但是如果是作为一方个体的日常消费使用的话,那么就必须进行偿还。
从法律角度来看,如果夫妻之间签订借款协议,然后将共同财产出借给其中一方用于做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该被认定为双方约定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先前签订的借款协议进行处理。
然而,在司法实务过程中,对于婚内夫妻之间的借款究竟应当作为民间借贷问题来处理,还是应该看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存在争议。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慎重考虑下列因素:
首先,是否实际上产生了借款的事件,比如只是签署了借据却并没有真正实现借款行为,在此情况下,借款关系并不成立。
这种局面往往会在夫妻间的玩笑话语时出现,这样的借据本身便失去了法律效应;
其次,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婚内借款。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和支配权,这样的约定对于夫妻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上可知,对于实行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婚内借款,借款人须得全数偿还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
第三,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婚内借款。
由于借款来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在无其他特殊约定情况下,应按照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男女双方离婚时,借款人需偿还贷款人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50%;
最后,婚内的借款属于贷款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因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性质属于个人全部所有,即使婚姻关系得以持续,也不会演变成夫妻共有的财产,因此借款人仍需全数偿还借款的本金以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之间所达成的代持房产之协议在特定的前提条件下方才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法律约束力。首要的原则是,这类协议内容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出,且不受任何形式的欺骗或强制压迫影响。另外一方面,此类协议也不能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条文及公共道德秩序的基本准则。当夫妻选择以第三方名义购买住房时,如主要动机是为了避开关联到的种种限购政策或者其他不当或者违法行为时,那么这种方式签署的协议很有可能被视为无效。除此之外,如果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资金流动证明以及双方之间的沟通过程记录等可信度较高的证据来证明实际存在的代持房产关系,那么这类协议的有效性就更加容易得到法律机构的认可。然而在实际事例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相关机构在对涉及夫妻间代持房产关系的协议效力进行裁定时,都会结合考虑多种复杂的因素,包括判断夫妻之间的真实婚姻状况、购房资金的真正来源、房子的实际使用情况等等。
婚姻存续期间夫妇间借款,没书面凭证但有银行转账记录,特定情形下可起诉。若处于独立经济权责制度或有明确约定,无正式借据转账记录也可作有力证据。但仅靠转账记录不够,还需结合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实借贷关系,因为夫妻财富关系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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