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瞒着对方所欠债务怎么还法律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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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隐瞒未还款,是否共同承担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债务没有用于共同日常、生产经营,或者未经双方同意,通常会被视为举债方的单独负债,由其独自承担。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了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经过了双方的认可,那么就会被视为共同债务,夫妻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总之,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责任的归属。
夫妻一方瞒着对方所欠债务怎么还法律

一、夫妻一方瞒着对方所欠债务怎么还法律

关于夫妻之间,其中一方隐瞒另一方未支付还款事宜时,是否应当共同承受偿付责任,取决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

如果此类债务并未投入到夫妇俩共有的日常开支、生产运营或未经双方明确同意的事项之中,那么此种情况将经常被视为是举债一方的单独负债,由其独立承担偿付义务。

然而,当债权人均能证实该笔债务确实已作投入于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运营或者经过了双方的共识与认可,那么这款债务便将会被视作为夫妇综合债务,夫妇二人都需对此负有偿还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一方隐瞒未还款,是否共同承担责任看实际情况。若债务未用于共同日常、生产经营或未经双方同意,常视为举债方单独负债,其独自承担。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经双方认可,则视为共同债务,夫妻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总之,要依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

二、夫妻一方瞒着对方贷款如何办

如若发现某一方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贷款行为,其相应责任与结果如下:

首先,贷款方若是未将此笔款项用于与其伴侣共同消费,那么此类债务可被视作贷款方个人之债务,而其伴侣并无义务对此进行承担;

其次,若贷款方成功地将上述借款用于家庭共享开支,则这次借贷便理应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届时便需依靠共同财产来进行清偿;

最后,如若一方在婚内通过贷款行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挥霍夫妻间共同拥有的资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则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这类不当行动的一方,我们可以考虑予以相对较少的或不分配任何财产给他们。

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了上述行为,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再次开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工作。

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承认了该债务的存在;

第二,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同样在存续期内,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然而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共同运营和生产的,我们也应该将之视为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瞒着对方所欠债务怎么还清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背负债务并进行清偿的情况,我们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断这笔债务究竟应否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若此笔债务实际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购买食品、缴纳水电气费用等,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然而,若这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例如一方将其用于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行为,或者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其用于个人投资且投资所得未能用于家庭开支,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举债方的个人债务,仅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具有夫妻共债性质的,须负有举证责任。若债权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那么另一方就无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夫妻一方隐瞒未还款,是否共同承担责任看实际情况。若债务未用于共同日常、生产经营或未经双方同意,常视为举债方单独负债,其独自承担。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经双方认可,则视为共同债务,夫妻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总之,要依具体情况判断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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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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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四、妻子怀孕后瞒着丈夫去做人工流产,这种做法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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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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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权的定义  夫妻有依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并应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  
二、单身女性有生育权吗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在此,我们还需提醒大家的是:这个条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并不适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区。如果有其他地区的单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还要以当地的具体规定为准。  
三、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虽然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权利,但这种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有可能实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生育权的行使中发生冲突的,应注意处理。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
(1)一方要求生育子女,而对方不同意生育;
(2)男方未经对方同意,采取强制、隐瞒、欺诈等手段致使女方怀孕;
(3)女方因个人原因未经丈夫同意而终止妊娠。在司法实践中,男方在离婚诉讼中以妻子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或者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而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妻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问题理论上尚有争议。  夫妻生育权的冲突,既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同时又是丈夫生育权与妻子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在涉及权利冲突解决时,必须通过利益衡量以决定最值得保护的利益。一般来说,男方生育权的行使与实现需要利用女方的身体,所以更应当尊重女方的人身自由权、身体支配权及健康权,两相权衡,女方的权利比男方的生育权具有优先保护地位。因此,生育权应倾向于保护妇女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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