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赔偿金,应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来进行具体认定;
然而如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可参考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益予以核定;
若权利人和侵权方的经济损失或收益均无法明确,则可结合相关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标准,以适当的倍数来合理核定赔偿金。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其赔偿金可在按照上述方法初步确定后,再乘以1至5倍的系数加以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中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赔偿数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指出,凡是依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侵权行为地将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以及查封和扣押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特别说明的是,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是指在某处存在着大规模或者习惯性的存储或隐藏侵权商品的场所;而所谓查封及扣押地,即是指由海关、工商等相关权威机构依法查封并扣押了侵权商品的进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所在地。其次,当原告针对涉及多个在不同地点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人提起共同诉讼时,原告有权自行选取其中任何一名被告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人民法院作为主要管辖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到侵害商标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裁定,其最终结论取决于诸多多层次立体因素的共同作用与决定。首要之务便是全面审视并评估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其恶劣的情节程度及由此引发的深远性损害影响。就商标侵权而言,倘若侵权者蓄意为之且情节严重,那么他们很有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权利人因为遭受侵权而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不当利益等等。至于专利侵权,通常情况下,法院会综合权衡专利的类别、侵权者的主观过失、以及侵权行为对专利技术应用程度等多重因素。裁决内容可能涵盖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多项措施。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依据权利人的损失状况、侵权者的非法所得等因素进行衡量,如若无法准确计算,法院将根据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情节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给予一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赔偿金。总的来说,每一起事例的具体裁定结果都将因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法律规定而呈现出各自的差异性。
商标侵权赔偿依国家法律定:实际损失优先,难定则参考侵权获利;两者均不明时,参照许可费合理倍数。恶意侵权且情节重,赔偿可在此基础增1至5倍。此外,赔偿须覆盖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