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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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在国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果能证明实际损失,优先按照这个来赔;如果难以确定,就参考侵权获利;如果这两者都不清楚,那就参考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来赔。如果是恶意侵权,情节还特别严重,赔偿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1到5倍。另外,赔偿还得包括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于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赔偿金,应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实际承受的经济损失来进行具体认定;

然而如若实际损失无法准确计算,则可参考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收益予以核定;

若权利人和侵权方的经济损失或收益均无法明确,则可结合相关商标许可使用费用的标准,以适当的倍数来合理核定赔偿金。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其赔偿金可在按照上述方法初步确定后,再乘以1至5倍的系数加以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中还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赔偿数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二、侵犯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指出,凡是依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侵权行为地将包括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以及查封和扣押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地方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特别说明的是,侵权商品的储存地点,是指在某处存在着大规模或者习惯性的存储或隐藏侵权商品的场所;而所谓查封及扣押地,即是指由海关、工商等相关权威机构依法查封并扣押了侵权商品的进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所在地。其次,当原告针对涉及多个在不同地点实施侵权行为的被告人提起共同诉讼时,原告有权自行选取其中任何一名被告所实施侵权行为的地方人民法院作为主要管辖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怎么判

涉及到侵害商标专利以及知识产权的裁定,其最终结论取决于诸多多层次立体因素的共同作用与决定。首要之务便是全面审视并评估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其恶劣的情节程度及由此引发的深远性损害影响。就商标侵权而言,倘若侵权者蓄意为之且情节严重,那么他们很有可能面临高额的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了权利人因为遭受侵权而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侵权者从侵权行为中获取的不当利益等等。至于专利侵权,通常情况下,法院会综合权衡专利的类别、侵权者的主观过失、以及侵权行为对专利技术应用程度等多重因素。裁决内容可能涵盖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多项措施。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依据权利人的损失状况、侵权者的非法所得等因素进行衡量,如若无法准确计算,法院将根据专利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情节等多方面因素,酌情给予一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赔偿金。总的来说,每一起事例的具体裁定结果都将因其独特的事实背景和法律规定而呈现出各自的差异性。

商标侵权赔偿依国家法律定:实际损失优先,难定则参考侵权获利;两者均不明时,参照许可费合理倍数。恶意侵权且情节重,赔偿可在此基础增1至5倍。此外,赔偿须覆盖权利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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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
没有得到被注册了商标的那个人的允许,在相同的一种物品,准确来说就是商品上面,或者是和那个商品差不多的另一种商品上面使用了和注册的商标差不多甚至是一模一样的商标的,这就是一种商标的侵权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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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律师回复]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所称的同一种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的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生产经营者等方面,易使消费者难于辨别其来源而产生误认、误购现象的商品;相同商标是指在视觉上无差别或差别甚为细微的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对商标进行整体比较,不易辨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同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是指作为商品的销售者不应当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如果销售就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使每一个经销商品的人,弄清数以千计、数以万计的商品的使用商标的状况,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要考虑实际情况,正确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规定。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里应当强调的是,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它的有形载体是商标标识,商标是通过商标标识发挥识别商品的作用。商标标识包括带有商标的包装物、标签、封签、说明书、合格证等物品。正是由于商标标识是体现商标专用权的一种载体,所以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些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为商标侵权行为。这项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在经营行为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而更换商标,所谓经营行为是将商品更换了商标后再投入市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属于是商标侵权行为。这一项是概括上述四项不能包含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从这一项规定中表明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可以说,是否造成损害是是否侵权的重要标志。
(6)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7)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我婶婶找别人一起开发新作品了,后来发现没问题,就直接申请专利了,后来成功办理下来了,只不过有人给动用坏心思了,给造成侵犯了,那使用侵犯专利权的商品如何呢?
[律师回复]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
对于产品专利,侵权行为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对于方法专利,侵权行为有: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有: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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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措施
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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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有一个专利,是前几年申请下来的,但是没有想到的是这几天竟然被人家侵权了,我知道之后就准备起诉维权了,就想要了解一下侵犯专利权工商部门如何处理啊?
[律师回复] (1)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在十五日期满后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侵犯专利权纠纷怎么处理(2)当事人之间不能或者不愿意调解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专利权审查,批准的程序,当事人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的文件副本。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的请求恢复程序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请求书应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当事人请求中止审理申请之日起一年内纠纷未结果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延长中止,没有请求延长的,有关程序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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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侵犯侵权案件,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
[律师回复] 发文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发布日期:6-13执行日期:6-13为正确审理著作权、商标、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确定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限,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第二条对商标、著作权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证据规则和通过证据的采信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对专利侵权案件只能在确已查明侵权行为人构成侵权并造成权利人损害,而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利均不能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或者在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法定赔偿。
第三条在适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依据证据规则,就有关待证事实积极举证,否则不应因此当然免除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条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或侵权人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五条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信誉及价值,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
第六条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和被侵权产品的类型、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评估价值、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损害、侵权持续的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
第七条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超过两年的,如侵权行为在时仍在继续,确定法定赔偿额的时间,应自权利人向人民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
第八条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列入赔偿范围。前款所称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和调查取证费、审计费、交通食宿费用、诉讼材料印制费、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人民对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开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九条法定赔偿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可以分别适用,也可以一并考虑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但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括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不得再另行决定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的赔偿。法定赔偿数额与合理费用、律师费的赔偿数额之和,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50万元上限范围。
第十条本意见中所称的"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协议确定的律师费。但是赔偿的律师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其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控侵权人侵权行为成立,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按权利人诉讼请求被人民支持情况酌情确定律师费。
第十一条适用法定赔偿酌情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具体分析确定赔偿数额所考虑的因素。
侵犯专利和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有相似之处,都侵犯了知识产权,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侵犯的是商标权、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次,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不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其他犯罪主要表现为假冒行为。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数罪论处。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以一个重罪论处。
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因为职务或者业务知悉商业秘密内容后,擅自将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并将非法所得据为已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的,似应根据情节与主体身份,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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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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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野心很大的,就私自开了一个小公司,内部主要是从事车间活动,生产产品有些侵犯行为的,已经属于犯罪行为的,那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刑事责任怎样?
[律师回复]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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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赔礼道歉。商标侵权的行政责任有: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商标侵权情节严重,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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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赔偿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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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犯专利权如何处理?
商标侵犯专利权的处理他会按照商标法53条的规定作出一个侵权的认定,然后要求对方机制的停止,这样的一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的行为,并且做出一定的民事方面的赔偿。这是符合我们商标法当中的一个侵权责任的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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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律师回复] 以下行为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商标专用权有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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