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外面欠钱不知情还要给他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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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说,要是配偶对借款不知情,而且这钱也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等,那配偶就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说了,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或者婚姻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要是一方借的钱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这钱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要是债权人不能证明是共同债务,那另一方就不需要担责。
夫妻一方在外面欠钱不知情还要给他还吗

一、夫妻一方在外面欠钱不知情还要给他还吗

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来说,若丈夫或妻子在外产生借款相关事宜,然而其配偶对此事毫不知情,并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并非建立在夫妻共同意愿基础之上的负债,那么,这位不知情的配偶通常是无须承担还款责任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作出了明确规定:情侣双方共同签署或是其中一方在事后来予以确认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负债,那么这种情况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此,当债权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另一方配偶便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般情况下,配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不知情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规定,双方共同签署等的债务及婚姻中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若债权人不能证明是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担责。

二、夫妻一方在外面借钱,配偶需要还吗

夫妇中任一方在外界借贷时,其配偶未必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该笔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范畴内,则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并协同偿还这部分款项。

若在共同财产无法偿清该债务或财产已被各自主持的情形下,双方应对贷款事项达成协议以清偿债务。

另,当这笔债务被视为一方的个人负债时,则应由负债本人承担偿还责任,而作为配偶者并不需要负担此款。

但请注意,如果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债务实际上是用作支持夫妇婚后生活所需的费用,则配偶可能仍需履行还款责任。

具体而言,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以下所有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且国共同拥有:

(1)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由生产、经营和投资产生的收益;

(3)因知识产权而带来的收益;

(4)在继承或受赠与财产方面的权利,但必须排除本法律规定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涉及的情况;

以及(5)其他应该归属共同所有的各类财产。

夫妻对于这样的公共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债违法

夫妻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承担的债务,虽然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法律上的违法行为,但是究竟是否应该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则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地评估。倘若所负担之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例如购买必需品、子女的学费等等,那么即使其中一方并未获悉相关信息,也是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然而,若所负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例如用于赌博、个人奢侈消费等,并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这笔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包括债务的数额大小、家庭的收支状况以及借款的具体用途等,以确定债务的性质。

一般情况下,配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不知情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规定,双方共同签署等的债务及婚姻中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否则另一方不承担。若债权人不能证明是共同债务,另一方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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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依据该规定只要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有第三人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推定本身不考虑该债务是否是为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只要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和第三人之间存在债务,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采取推定制度。依据以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共同经营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即夫妻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对此,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责任。就对外效力(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责任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
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这是因为:
1、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债务人,不论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如何变化,对债权而言,他们都必须共同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2、债务人婚姻的风险是债权人不可能预知的危险。离婚只是债务人内部关系的变化,就整个民事活动环境而言,这是相对方无法预料也不应该知道的事。因此,夫妻双方对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离婚而改变;
3、夫妻财产是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债务的担保,对夫妻共同债务而言,不论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均应是债务的财产从而构成对该债务的担保。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求夫妻对共同债务负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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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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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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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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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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