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夫妻单方面之负债是否与其配偶有所关联,必须依据特定状况予以审慎判断。
如其标示之债务仅存在于离婚之后,由某一方独自欠下;
且其配偶并未对此负债表示认同,并且此款亦并非用于维持婚姻期间之和睦共处或者共同从事的各项生产活动以及投资经营之中,一般而言,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无需负担偿还此类债务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离婚后夫妻单方面之负债是否与其配偶有所关联,必须依据特定状况予以审慎判断。如其标示之债务仅存在于离婚之后,由某一方独自欠下;且其配偶并未对此负债表示认同,并且此款亦并非用于维持婚姻期间之和睦共处或者共同从事的各项生产活动以及投资经营之中,一般而言,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无需负担偿还此类债务之法律责任。
二、离婚后夫妻债务要怎么承担
在夫妇离婚处理债务问题上存在如下两个基本原则:
1、共有债务:
指过去曾经被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需要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当此部分财产无法满足全部债务的清偿需求时,双方可以自愿协商解决;
若协议失败,则将由法院裁决最终的具体偿还方式。
2、单独债务:
指无论在婚前或婚后所产生的,且与夫妇共同生活并无直接关系的个人债务。
这部分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承担责任和义务进行清偿。
即使双方在协议中已就此类债务的承担条件达成共识,那么仍需由负载人亲自负责清偿工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有哪些
在夫妇进行离婚手续时,关于其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须遵守下列重要准则:首先,当夫妇选择离婚时,他们的共同资产应由彼此之间以协商方式予以处理;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需由当地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考虑到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的利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其次,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妇所获得的薪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所获的利润,知识产权中的收益,继承或受到赠送的财产等等,原则上都被视为夫妇的共同财产。
此外,如果某一方对其配偶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甚至挥霍共同财产,或是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掠夺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这些共同财富时,这个侵权者将可能面临被减少分配份额甚至完全不予分配的惩罚。
在离婚之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了以上任何一种行为,都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重新对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划分。
关于离婚后夫妻单方面之负债是否与其配偶有所关联,必须依据特定状况予以审慎判断。如其标示之债务仅存在于离婚之后,由某一方独自欠下;且其配偶并未对此负债表示认同,并且此款亦并非用于维持婚姻期间之和睦共处或者共同从事的各项生产活动以及投资经营之中,一般而言,在此种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应无需负担偿还此类债务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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