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非法拘禁案时若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您可依据如下步骤处理:首要步骤是向公安机关索要不予立案的书面告知书。
收到此函之后,您可以就公安机关的决定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倘若对复议结论仍然感到不满,您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立案监督申请,由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进行审查,如经审查认为应予立案,则会敦促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面对非法拘禁未立案,您可先向公安索要不立案通知书。获函后,可向该公安申请复议。复议不满,再向上级公安申请复核。同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由其审查公安决定。若认为应立案,检察机关将督促公安立案侦查。
二、非法拘禁不严重是否会判刑
若非法拘禁未达严重程度,仍有可能需面临刑事指控,具体还须基于其是否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犯罪进行判定,进一步而言,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非法拘禁行为将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案犯将面临法律制裁,需接受相应审判程序。
其中,以下六种情况可作为判断依据:
1、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长达24小时或以上者;
2、对同一对象发起三次及以上的非法拘禁行动;
或者在某一时刻对三名及以上之人实施了非法拘禁;
3、在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同时采取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手段;
4、由于非法拘禁行为导致受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如残疾、死亡或神经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等;
5、为了追讨债务、催款等目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且在具备上述行为特征之一者;
6、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对本应属于无辜的公民进行非法拘禁之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不到一天怎么判
非法拘禁行为所涉及的刑事认定与量刑标准,并不仅仅是根据被拘禁的时长来进行判断。即便是短短不到一天的非法拘禁期,但如果出现了殴打、侮辱他人等恶劣情节,或者涉及到部分国家公职人员以职务之便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情况,都应该按照刑事事例的标准进行立案审理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倘若情节相对较轻,并未对受害者产生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那么在量刑上也将适度从轻处理。具体的判定结果会综合考量包括犯罪人的作案动机、采用的方法、对于社会的危害以及是否主动自首、悔过等多方面因素。反之如果仅为一般的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日,并且没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很可能不会被视为犯罪行为。但即便如此,犯罪嫌疑人仍需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面对非法拘禁未立案,您可先向公安索要不立案通知书。获函后,可向该公安申请复议。复议不满,再向上级公安申请复核。同时,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由其审查公安决定。若认为应立案,检察机关将督促公安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