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不认罪认罚怎么判决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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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庭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在其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会全面评估证据的确凿性。如果证据充分证明了罪行,那么法院有权依法判决其有罪,即便被告人拒绝认罪或认罚。对于这类被告人,在判决时可能不会考虑减轻处罚,但定罪量刑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基于事实和理性做出裁决。
取保候审后不认罪认罚怎么判决案件

一、取保候审后不认罪认罚怎么判决案件

关于被羁押后拒绝承认罪行并选择不接受惩罚的案件在法庭上作出最终裁决,需综合全面审查案件所涉及的全部证据质量及其实际状况来加以裁定。

如若案件所载之证据确凿无误且充分有力,足以充分证实被告确有罪行,即便被告拒绝承认罪行和选择不愿意接受惩罚,法院仍有权依法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拒不承认罪行但选择不愿意接受惩罚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在判决徒刑时选择性地不考虑减轻处罚的因素。

然而,对于被告是否真正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程度的刑罚,仍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审判所认定的事实做出理性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庭对被羁押拒认罪被告,将全面评估证据确凿性。若证据充分证明罪行,法院有权依法判决有罪,即使被告拒认及拒罚。对拒认罪被告,判决时或不考虑减罚,但定罪量刑须严格依法,基于事实理性裁决。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还能关在看守所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获得取保候审批准之后,倘若当事人并未触犯相关法规,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循的规范,并且案情相较最初并无重大变动的话,那么此人将不会继续被羁押于看守所内。

然而,若检察院判定该当事人继续保持取保候审状态已经不再适宜,则可立即做出逮捕的决定,令其重新回到看守所中进行羁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后案件会怎么判

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司法制度,它并未直接影响事例的最终裁决。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手段,其本质含义在于,当犯罪嫌疑人为确保自身不在看守所或监狱内受到监禁,可以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来实现这一请求。然而,事例的最终裁决应当根据犯罪本身的事实、证据的状况和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多种要素来进行确认。在实际情况中,如果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无疑,况且犯罪情节相对轻微,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是独立适用的附加刑罚。但是,如果犯罪情节严重,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撤销取保候审,并重新被关押。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之后的判决结果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法庭对被羁押拒认罪被告,将全面评估证据确凿性。若证据充分证明罪行,法院有权依法判决有罪,即使被告拒认及拒罚。对拒认罪被告,判决时或不考虑减罚,但定罪量刑须严格依法,基于事实理性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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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释放:
(一)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
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的;
(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二、检察院可决定取保候审吗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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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取保候审后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解除取保候审后怎么处理
解除取保候审,说明立案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嫌疑人参与了犯罪,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之前,他们不会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解除取保候审不代表结案,如果到期仍无证据对该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的话,只有解除取保审,只有收到撤销案件决定书后,才算是结案的。
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一审人民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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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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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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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一审判决书什么时候生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民事案件一审庭审以后,就准备判决,即可下达判决书,应当尽快下达,但是没有具体时间规定。
  
2、如果在判决书下达后15日内,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要求上诉。
  
3、如果在判决书下达后15日之后,没有上诉,判决就生效了。生效以后对判决不服,只能申诉。
  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1、 ,即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
  
2、 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对裁定驳回不服,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受理后,5日内将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3、 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4、开庭审理
  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区分对待: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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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原件只是供人社局审验,复印件由人社局收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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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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