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二级故意伤害判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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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若情节较轻,可能会被刑事拘留或判处管制;若造成重伤,刑期则在三至十年之间。如果致残或手段残忍,将面临更重的刑罚。二级重伤一般会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后的悔过表现以及赔偿情况等因素。如果有自首情节,或积极赔偿并获得受害者谅解,可能会获得从轻判决。
重伤二级故意伤害判几年

一、重伤二级故意伤害判几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载,有意伤害他人者,应受刑事制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仅受行政管制

若被告之前款行为引发重伤后果,则将面临三至十年间的有期徒刑,若致人于永久性残疾或使用极端残忍手段导致此类损伤情况出现,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此外,如有其他法律条款对此类案件作出特殊规定,则应依其规定执行。

对于涉及重伤二级的故意伤害罪行,通常的判决结果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实际的量刑过程中,会全面考虑到犯罪的起因、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是否积极赔偿受害者等诸多因素。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或者积极赔偿受害者并获得其谅解,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予以适当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轻者刑拘或管制,重伤则三至十年徒刑,致残或手段残忍者将面临更重刑罚。重伤二级一般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时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过表现及赔偿情况,自首或积极赔偿或获谅解者可获轻判。

二、重伤二级故意伤害罪有前科应判多长时间

被认定为伤害案件中涉及到的二级严重伤情,以及因故意伤害罪再度入狱的前科,据我们了解,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类情况应当判处三年及其以上,乃至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作为累犯,我们需要对其从严处理,这也是法定的规定。

而故意伤害罪,则主要是指那些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且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以致人死亡或者以极端残酷的手段致使他人重伤,导致恶劣的残疾后果)的犯罪行径,这些均需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和制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重伤二级故意伤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对于故意伤害事例中造成他人重度损伤的二级损害程度,其相应的经济赔偿额度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值,而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细节进行详细地评估和准确地计量。其中所涉及的赔偿项目主要涵盖了医疗费用、护理服务费用、误工工资补偿、交通运输费用、住宿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以及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等等。关于医疗费用部分,应当依据医疗机构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支付凭单,结合病历记录以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来进行确认。误工工资的补偿则是根据受害者在受伤期间的误工时长以及其个人的收入水平来进行合理的计算。至于护理服务费用,则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工作的人数、护理周期来进行科学的估算。除此之外,如果该次伤害导致受害者身体残疾,那么还需要对其进行残疾赔偿金的支付,同时还需要承担残疾辅助器具的购置费用,以及对受害者抚养家庭成员的生活费用进行适当的补偿,并且还需要考虑到康复护理、持续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后续治疗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才能得出精确的结果。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轻者刑拘或管制,重伤则三至十年徒刑,致残或手段残忍者将面临更重刑罚。重伤二级一般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时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过表现及赔偿情况,自首或积极赔偿或获谅解者可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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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作为鲁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鲁某某参与故意伤害刘某某的事实,及对本案故意伤害案的定性,辩护人不持有异议,但对于鲁某某在本起共同犯罪过程中所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被害人刘某某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何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鲁某某在本起共同犯罪案件中应确定为从犯。具体理由如下:
1、案件的起因非鲁某某所引起,或者说起因与鲁某某没有关系。结合被害人、被告人笔录可知,可以确定的是2015年9月3日晚,几名湖南人找到刘某某暂住地工人新村37号207室,要求刘某某和妻子搬走,并与刘某某发生口角上的争执,这些人当中没有鲁某某,鲁某某可以确定无疑的排除在外。从这点看,双方发生打架无论出于什么动机,无论是否存在利益还是非利益的关系,鲁某某均不知情,也与鲁某某无关。鲁某某之后参与打架也是出于老乡情面关系而帮忙,这一方面也反映了鲁某某法律意识的淡薄,但事情的起因确实与鲁某某无关。
2、9月4日下午16时许,发生打架时,确实有
2、3人为首,这为首的
2、3人当中不包括鲁某某。刘某某9月5日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2015年9月4日下午15时50分许,我在37号单元门休息,这时过来
2、30人,为首的
2、3个人就是9月3日晚来找我谈事的人……”(见9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9月8日刘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2015年9月4日下午15时50分许,我在工人新村37号单元门口休息,开始过来几个人,后来过来
2、30人,为首的就是9月3日晚到我家来的那两个人……”。刘某某还进一步确认了为首的3个人体貌特征:“……为首的几个人,一个男的176cm左右,很壮实的,穿白、桔色格子的T恤、圆方脸型(他9月3日晚到我家来过),湖南口音;一个166cm、有点卷发、穿黑短袖、脖子上戴着很粗的金色项链(9月3日晚到我家来过)。一个170cm左右,很壮实的,手里拿着电瓶车锁。……”(见刘某某9月8日的询问笔录第4页),拿电瓶车锁的人,目前证据的指向单一且明确,即陶某某。刘某某妻子钟某某证言也证实了该对情节。
3、9月4 日下午16时许发生的打架确实是以9月3日晚到过刘某某家的这
2、3个人为首指挥实施的。9月4号16时发生的打架也有一个事情的发展过程,先为首的几个人和刘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来才动手。9月5日刘某某陈述:“……为首的
2、3个人就是9月3日晚来找我说事的人,其中一个说你为什么不搬,我说我为什么要搬走,为首的一个人说打,一个人说拿东西后,他们就用铁棍、木棍和电瓶车锁打我……”(见刘某某9月5日询问笔录第2页)。9月8日刘某某也有基本相同的陈述。刘某某妻子钟某某证言也证实了该对情节。从上述内容可见,从发生争执到下令那东西打都是为首的
2、3人指挥实施的。
4、鲁某某是在双方发生打架之后才参与其中,属事中参与。庭审查明,双方发生争执之后,胡某某是在刘某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之后,才拿着一根铁片(或木棍)在手,鲁某某是在打架发生之后才将手中的铁片(或木棍)交给鲁某某,鲁某某才参与打架。
5、现在可以明确排除的是造成刘某某重伤的后果不是鲁某某。侦查机关对鲁某某的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讯问笔录均显示其只是击打刘某某持刀具的手臂。对鲁某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鲁某某称听说有人(陶某某)砸过刘某某的头;第四次讯问笔录中,鲁某某供述“陶某某”打斗时手持电动车“U”型锁;第五次讯问笔录中鲁某某供述“陶某某”用电瓶车车锁朝那个人(刘某某)头上砸了一下,光头头上马上出血。侦查机关对宋某某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宋某某称“陶永续”用一把车锁打在对方(刘某某)头上。侦查机关第
三、第四次对胡某某的讯问笔录中,胡某某俊明确供述“陶某某”用电瓶车U型锁砸了刘某某的头部。刘某某在10月30日的陈述更明确:“问:你右额部的损伤是谁造成的,你是否清楚?答:用车锁砸我的人,我已经指认出来了”(见刘某某10月30日询问笔录第4页)。鉴定意见书载明刘某某右额部的损伤已达到重伤二级的程度,可见造成刘某某重伤的人就是陶某某是确定无疑的,并非鲁某某。
综上可见,在这起案件当中,确实存在为首的
2、3人,对于本案的发生乃至最终产生的后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鲁某某既不是案件的起因者、也不是这
2、3个为首的指挥实施者,更不是造成刘某某重伤者,他只是碍于老乡情面的参与者。因此,本案应区分主从犯,鲁某某属于从犯,检察机关仅仅将胡某某列为从犯,而将鲁某某排除在外,不符合本案的客观事实,也不利于法院对本案准确量刑。
二、本起案件,刘某某首先拔刀相向,欲伤他人,过错在先。侦查机关对宋某某、鲁某某、胡某某讯问笔录及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被害人刘某某在事发时持有刀具,并拔刀欲伤他人在先,鲁某某而参与打斗打掉刘某某的刀具。如果没有刘某某拔刀相向在先,挥舞刀具,欲伤他人,双方也不会由口头的争执急转为持械相斗。
三、侦查机关对鲁某某的讯问笔录显示,其均承认参与打斗,口供无反复,供述稳定,应认定为坦白。
四、鲁某某归案后,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并对自己的不理智行为和对刘某某造成的伤害表示深深的忏悔,愿意尽自己能力赔偿刘某某损失,也希望获得宽大处理。
五、关于鲁某某的量刑意见。由上述可见,鲁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并愿意尽自己所能赔偿刘某某损失。被害人拔刀相向被告人在先,存在过错。鲁某某持械打击被害人持刀手臂,打落刘某某手中的刀具,客观上避免更大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此恳请法庭对被告鲁某某量刑时,考虑对其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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