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孩子抚养费不拿怎么办理手续
倘若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决中,有一方未能按照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用,首先建议您尝试通过平等且理智地对话来协商解决此问题。
尽管无法忽略这个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但它始终是双方解决争端,共同为孩子利益努力的最佳途径之一。
如果协商仍旧无果,那么您拥有向法院发起诉讼的合法权利,请求其强制执行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的法定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依循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到双方经济实力、被扶养人(即孩子)的真实需求及所在地的消费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合理厘定抚养费用总额并强制实行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在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进行更改的。
具体而言,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可采取下面两种途径实现:
1.在离婚之后,父母亲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和达成约定,从而改变原有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
2.当离婚后确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则另外一方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1)照顾未成年子女的那一方因为患上了重大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障导致无能力继续抚养自己的子女;
(2)照看未成年子女的那一方未能尽到应尽的养育责任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的行为,或是他们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产生了负面影响;
(3)当那名已经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希望跟随另一方生活,而该方同时具有足够的抚养幼儿的能力;
(4)只要有其他一些正当、合理的原因需要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那么便可以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儿童抚养权的裁决,通常会依据以下基本原则进行判断:
1. 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此举旨在确保孩子们能够在健康、和谐以及有利于成长的环境下生活与成长。
2. 尊重并重视子女的个人意愿:尽管子女的年龄和主观意愿是考量因素之一,但它并非是决定性的因素。
3. 全面评估父母双方的状况:这其中涵盖了经济实力、抚养能力、教育背景、生活习性等多个方面。
4. 维护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对于孩子而言,稳定的生活环境对于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上述各项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作出最为符合孩子利益的判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因人而异,例如双方达成共识、出现特殊情况等等。
若一方未按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强制对方支付。法院会综合双方经济实力、孩子需求、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总额并强制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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