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安机关实施了刑事拘留措施之后,一般的规定是如果其认为有必要对被拘留人员进行逮捕,那么他们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和批准的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提请审批的期限可能会有所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反复作案以及团体作案的重要嫌疑人,提请审批的期限则可以延长到三十日。
作为回应,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发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果案件仍需进一步调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则应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包括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拘留后,如需逮捕,须在拘留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可延至四日。对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的重要嫌疑人,期限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则立即释放并告知。需续查且符合条件的,依法取保或监视居住。整体而言,拘留至批捕审查最长三十七天。
二、刑事拘留通知家属的规定
关于刑事拘留情况下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相关规定如下:
除非遇到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罪行等通知内容可能会妨碍侦查工作进行的特殊情形之外,执法机关必须在执行拘留措施之后的24小时内,向涉案人士的家人发出书面通知;
待妨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被拘留人的家属通报事态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刑事拘留通知家人吗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措施,公安部门应在对当事人执行刑事拘留之后立即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到他的亲属们。然而,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的妨碍侦查或难以有效通知的特殊状况(例如受害者家属身处海外等),公安部门可以酌情决定暂不通知他们。但是请注意,一旦这些情形得到改善或者消除,公安部门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告知他的亲属们。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项规定仅仅适用于那些已经被实施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个规定,没有尽到通知的责任,那么这就可能构成程序上的违规行为。
公安拘留后,如需逮捕,须在拘留期满前三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可延至四日。对流窜、多次、团伙作案的重要嫌疑人,期限可延至三十日。检察院七日内决定是否批捕,不批则立即释放并告知。需续查且符合条件的,依法取保或监视居住。整体而言,拘留至批捕审查最长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