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什么意思
倘若债务人所拥有的债权首先超过了被转让的债权的到期日期,那么其含义便是,当债务人接收到债权人发出的关于转让的通知之时,该债务人已经拥有了针对让与人的尚未到期的债权;
更为关键的是,此未到期之债权的到期时间早于或者与其即将转让给受让人的那一份债权相重合。
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利主张相互抵销的效果,即将转让给受让人的债权数额减去债务人对让与人尚未到期的债权金额。
更具体而言,倘若债务人的债权日期先于被转让的债权到期日,那么作为债权人,他可以直接向受让人提出上述的抵销要求。
原因在于,现如今的债务人已经手握着针对让与人的那部分尚未到期的债权,因此他理应拥有权力将这份尚未到期的债务从即将转让的债权中予以扣除。
同样地,当债务人的债权的到期时间恰好与转让给他人的债权的到期期限相同,这位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并行使抵销权。
然而在此过程中,值得引起关注的是,无论何时何地,欲行使抵销权的债务人就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对方当事人——受让人,而这个通知会自其送达至受让人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怎么办
当债务人享有之债权已然届满而严重影响债权人实现自身权益之时,债权人有权实施代位权,以替代方式行使人之债权。
所谓“代位权”,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方所享之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权益之际,债权人为维护自身之债权安全,得以自我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相应权利之范畴也。《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是啥意思
在法律领域的严格定义之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需对原有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的当事人。比如,假设 A 欠缺了偿还债务的能力,他便构成了债券的债务人;而 B,正是拥有 A 所拖欠的资金的债权人,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假如 C 同样也欠着 A 的债务,那么 C 就被视为是债务人 A 的债务人。从债权债务的角度来看,当 B 试图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向 A 追讨债务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B 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 C 提出请求,例如行使其依法保留的代位权。这样的做法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首先,B 对 A 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到期的;其次,A 未能及时地行使其对 C 的到期债权,导致 B 遭受了损失。
若债务人持有的债权到期日早于或等于被转让债权到期日,且该债权在接到转让通知时已存在,债权人有权主张抵销,即从转让债权中扣除未到期债权金额。当债务人债权到期日早于或等于转让债权到期日时,债权人可向受让人提出抵销要求,并需书面通知受让人,自通知到达时生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