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留并非必然反映出被控告者必定面临定罪处罚,实际上仍有可能在最终判决之前获得无罪释放。所谓监视居住仅属于一项刑罚执行中的强制性措置,而设立这一举措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司法程序得以有序、安全地展开和推进。若在随后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中,相关证据无法完整地构建犯罪事实,抑或犯罪行为情节极其轻微,甚至无法构成犯罪,那么被指控者便有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无罪释放的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监视居住会无罪释放吗
一、关于监视居住与无罪释放之间潜在联系,需谨慎考虑具体情况。
换言之,若接受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经过细致调查并未发现犯罪活动线索,他们便可获得无罪释放;
反之,若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凿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则面临先行拘留或者逮捕的局面。
二、符合逮捕条件且存在下列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均有资格申请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独立生活的;
2.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阶段的女性;
3.身为无法独立生活者的唯一赡养人;
4.因案件特殊性或者出于案件办理需求,监视居住措施显得更为妥当;
5.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仍需实施监视居住。
三、对于受到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他们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2.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准与他人进行私下交流或者使用通讯工具;
3.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时出庭;
4.严禁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提供证据;
6.必须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上交给执行机构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三、监视居住会见律师是否需要批准
在实施监视居住措施的过程中,大部分时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利与自己的律师自由会面,尽管某些特殊环境可能导致会见受到限制。监视居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住处监视居住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与律师会面的基本权利。然而,如果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类型的事件,在调查阶段(即侦查期限内)与律师会面则须获得公安机关的预先准许;对于其他类型的事件,与律师的会面通常并不需要经过特别批准。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何种情况,律师在与当事人会面时均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不得对侦查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任何阻碍。
监视居留并非必然反映出被控告者必定面临定罪处罚,实际上仍有可能在最终判决之前获得无罪释放。所谓监视居住仅属于一项刑罚执行中的强制性措置,而设立这一举措的初衷在于确保刑事司法程序得以有序、安全地展开和推进。若在随后进行的侦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中,相关证据无法完整地构建犯罪事实,抑或犯罪行为情节极其轻微,甚至无法构成犯罪,那么被指控者便有可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无罪释放的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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