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当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若判定其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在拘留期限届满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批通过。
在特殊情形下,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一天至四天。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如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拘留嫌疑人后,若需逮捕,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形可延1-4天,重大嫌疑人可延至30天。检察院接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未批捕则释放,并告知检察院。符合取保或监视条件者,依法强制措施。
二、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否撤销缓刑
判断缓刑能否撤销,需要参照满足哪些具体的撤销条件;
只要符合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缓刑即会被撤销。
撤销缓刑所需满足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缓刑罪犯或假释候选人在其缓刑、假释的考察期内有新的犯罪行为或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其他尚未判决的罪行,如果这些行为应该导致缓刑、假释的撤销,那么负责审理该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撤回原有的裁判文书中所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且对原审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发出书面通知;
2、在缓刑、假释的考察期内,罪犯出现了以下任一种情况,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在它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关于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之后的一个月之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1)违反了禁止令,而且情节严重的;
(2)没有充分理由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报到的,或是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且超过一个月的;
(3)因为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了治安管理处罚,但是仍然不改正的;
(4)受到了执行机关的三次警告,但仍旧不改正的;
(5)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况。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刑事拘留一般几天放人
关于刑事拘留的释放时限,需根据相应情况加以确定。通常来说,拘留之最长期限设为37天。然而,若在特殊情形出现之时,预计提前释放的可能性将会提高:首先,公安部门一旦认定有必要进行逮捕,就必须在被拘留者被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极端情况下,其申请审核批准的时限可得以适度延长,最多延长至四日;其次,针对似乎实施过流窜作案或屡次犯罪行为、亦或是属于集团犯罪的重大嫌疑人等环节,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度延展至30日;最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提出的审查批准逮捕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值得牢记的是,以上所述仅基于一般的释放时限考虑,实际情况或许因为事例本身的复杂程度及特殊性质而存有较大差异。
公安拘留嫌疑人后,若需逮捕,应在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形可延1-4天,重大嫌疑人可延至30天。检察院接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逮捕。未批捕则释放,并告知检察院。符合取保或监视条件者,依法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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