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主观的故意如何认定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形式通常体现为故意犯罪,也就是行为人明明知道其所实施的行为将会对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威胁,却仍旧为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提供支持。
比如,当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是一种违法行为,但仍然选择醉酒之后继续驾车行驶,这就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故意伤害。
判断这类故意犯罪,需要综合分析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的明确程度以及对相应后果的积极态度。
假如行为人深刻认识到自己正处于醉酒等不适宜驾驶的特殊状态,或者专门从事追逐竞驶活动,或者严重超速驾驶等行为,那么我们通常可以将这些情况认定为主观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如何量刑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审判原则为拘留,同时处以罚金。严重醉驾且情节恶劣者,法院将加重其刑罚。具体情况如下:(一)制造了交通事故并且负事故全责或主责,或者在制造交通事故后逃跑,尚未构成其他罪行的;(二)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每百毫升200毫克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行驶的;(四)驾驶载人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载、超员或者超速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车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的;(六)躲避或阻挠公安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工作,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汽车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八)其他可能被法院判定加重刑罚的情况。《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必须要找律师吗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事件而言,并不强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过程。然而,实际上在律师的协助下进行法律操作和制定辩护策略,将会获得更为理想的效果。首先,从立法规范和司法实际操作两个方面来看,专业的律师精通相关法律条款以及司法惯例,他们能够以更加精确和深入的视角去剖析事件所涉及到的各个细节,从而为当事人谋求最优的诉讼结果,例如,他们可以详细地审视各项证据材料的合法性与可靠性、挖掘潜在的减轻处罚情节等等。当然,如果事件的基本事实非常明确,证据确凿无疑,同时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及自身的权益有着充分且深刻的理解,那么当事人自己进行应对处理也是完全可行的。然而,如果事件情况较为错综复杂,存在诸多争议点,亦或是当事人期望对其个人权益提供最大化的保护,此时,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专业服务便显得极为必要。因此,最终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这主要取决于事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身的需求意向。
危险驾驶罪主观通常是故意,明知行为威胁公共安全仍实施。如明知醉酒驾车仍为之。判断故意犯罪,综合分析行为明确度和对后果态度。若明知特殊状态或有追逐竞驶等行为,可认定为主观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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