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有哪些行为特征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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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有三种情况: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了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这三种情况,情节严重的都会构成该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有哪些行为特征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主体有哪些行为特征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责任承担者为一般的社会大众,即具备法定责任年龄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该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隐匿他人信件,即将他人的信函秘密收藏或藏起,使得收信人根本无从察觉;

其次,毁损他人信件,将他人的信件肆意破坏、焚烧或丢弃,以至于收信人无法正常阅读和使用;

最后,非法拆阅他人信件,即是在没有经过收信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阅他人信件。

值得强调的是,不论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如果情节严重,都将被视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达法定责任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包括隐匿、毁损信件致无法送达或阅读,及非法拆阅他人信件未经允许。此三类行为,情节严重者均构成该罪。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四要素是什么

关于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这一罪名的必备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所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应当是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权益。

其次,从行为的角度来看,它必须包含隐匿、销毁甚至是非法开启他人信件的种种行为表现。

再次,从行为实施者的角度而言,它通常面向所有一般主体开放。

最后,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心理状态层面,必须体现出行为人的故意为之。

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此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伴随着情节严重程度的一种犯罪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侵犯通信自由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指向的是公民所拥有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换句话说,此罪所保护的通信自由主要涵盖了公民与他人合法进行通信的基本权利,而通信秘密主要则保障了个人信件的保密性,使之免受非法侵犯和干扰。

因此,对于“通信秘密”这一概念,实质上仍须遵守公民个人发给他人的信件,其内容未经本人或接收人的同意,原则上不能被公开披露的原则,尽管信件里未必包含有秘密信息。

然而,对于那些擅自开启和审查他人信件的行为来说,无疑已经侵犯到了公民所固有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得公民原本应保有的信件内容可能面临公开化的风险,从而失去了通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关于对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实施侵害的具体行为模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第一,故意销毁、藏匿乃至擅自开拆他人的信件,涵盖了从传统的纸质信件到新兴的电子邮件等等各类信件形式;其次,未经授权地非法查验他人通信信息。这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在无明确法令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获取并查看他人的短信、电话通讯记录等个人隐私;再次,虚假领取、私自截取他人信件;最后,非法干预、阻碍乃至剥夺他人的通信自由。这里所指的不当行为主要体现在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或者采用强制性措施以阻止他人正常进行通信活动的情况。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所有以上提及的行为皆属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侵害到了国民的合法权益,对此行为负有责任者亦将依律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通信自由以及通信秘密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它们受到了严厉的法律条文加以维护。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达法定责任年龄、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包括隐匿、毁损信件致无法送达或阅读,及非法拆阅他人信件未经允许。此三类行为,情节严重者均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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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产生认识上的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无非是两类。其
一,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无中生有”地诱使他人上当受骗。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谎称能为被害人提供某种服务(如打赢官司);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以假物冒充真物;假冒僧、尼,诱人奉献,骗取财物。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不健康心理,而使之受害。虚构事实可以是无中生有地全部虚构,也可以在部分事实的基础上渲染夸张地部分虚构。其
二,隐瞒真相,是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部分隐瞒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告知对方某种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地情况下“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以实现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类方法一般少见,并且在一定意义上显示出具有的特点。实际上,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往往交织在一起,都是以有掩盖无,隐瞒真相可以附之于虚构的事实;虚构事实同时就会隐瞒真相。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财物交出。当然,这种自愿并非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而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假象迷惑的结果,也就是说,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所致。因此,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信以为真的自愿交付财物是紧密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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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1)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行为人利用其在本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方便条件。如公司经理利用其调配本单位财物的权利,财会人员利用其管理、经手账目、钱财的方便等。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便利,就不构成本罪。即使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利用自己因工作关系熟悉环境、了解情况、便于出人单位等方面的方便条件,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非法占有的方式有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等。
(3)侵占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
3、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而且是在本单位担任一定的职务而主管、管理或经手财物的人员。根据刑法典第127条第2款规定,本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些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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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律师,请问 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特征是什么,是不是符合了这个主体特征的话就是非法集资了呢?
[律师回复]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巨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就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特征来看,我国法律中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的,但实践中不同类型主体构成此罪的时候,实际的处罚是不同的。要是单位涉嫌构成非法集资罪的,此时的处罚采取的是双罚制,即既要处罚单位同时也要处罚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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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电视新闻里总是提醒观众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杜绝非法集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犯罪主体特征是什么?如果犯了非法投资集资罪会坐牢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超高利润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

二,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三,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

四,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五,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六,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做决定。
警方提醒,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可以向当地公安局的经济侦查大队举报,或者直接打110举。同时,群众也可以向当地的银监、证监机构举报。
加强防范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我是一名大学生,最近正在研究法律知识,我想咨询一下律师侵权赔偿的具体法律定义和特征
[律师回复]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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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工程可以由分包单位自主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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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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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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