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法人需要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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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来讲,有限公司负债了,其法定代表人不需要用自己的钱来还,而是由公司用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股东按认缴金额或持股比例承担债务。不过,要是法定代表人乱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来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那他得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公司有独立的财产权,得用全部财产还债;股东则按照认缴金额或持股比例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法人需要承担吗

一、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法人需要承担吗

在常规情况之下,当有限责任公司产生负债时,法定代表人并无需使用个人财产进行偿还。

在此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将以其全盘财产负责对外的偿付义务,而股东则仅需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度来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

然而,若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试图逃避债务,且此举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将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全部的偿付责任。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只需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度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则需按照其所认购的股份份额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时,法定代表人无需个人偿还,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出资额承担债务。但法定代表人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据《公司法》,公司独立拥有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偿债;股东则按出资或股份份额担责。

二、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申请清算?

首先,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

然后,在决议确定之后的十五天内正式组成清算小组着手进行清算工作。

在此期间,清算小组将依法履行多种职责:

(1)清理公司所有财产,并分别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便记录;

(2)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相关信息;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尚未完成的全部公司事务;

(4)对已欠缴的税款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进行严格清缴;

(5)清理、核实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6)处理完毕公司清偿债务之后的所有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可能涉及到的任何民事诉讼活动。

其次,清算小组必须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且在六十天之内选择在报纸刊载公告。

所有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或者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其享有的债权。

该项申报需详细注明债权的所有相关事项,并附带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明资料。

清算小组在此期间将会对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认真地登记备案。

在此阶段,清算小组不可对任何一个债权人进行偿还。

最后,清算小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以及编制完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将按照要求撰写一份周全的清算计划,并提交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权威机构如人民法院予以审核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后牵连个人幺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后并不会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影响,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对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仍然有可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比如,倘若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假如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财产混同、财务记录混乱等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导致有限责任的限制被打破。总的来说,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营并且遵循相关法规,那么在其申请破产后,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任何影响。

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时,法定代表人无需个人偿还,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出资额承担债务。但法定代表人滥用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承担连带责任。据《公司法》,公司独立拥有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偿债;股东则按出资或股份份额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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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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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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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如何记账以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先将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再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
固定资产净值和清理费用(扣除残值收入)等之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结转相关的减值准备。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支付补价,补价作为债务的部分偿还,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
如收到补价,补价作为固定资产的补偿,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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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
[律师回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无限责任公司或两合公司(个人独自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虽然承担无限责任,但不能称公司),注册资本也采用实收资本制,即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实际到位(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允许注册资金分批到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有条件、有前提的,即只有公司股东依法设立公司时注册资本全部实际到位,且事后没有抽逃资金的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
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五)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六)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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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有限责任公司欠债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只要股东完成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公司欠的债就会同公司来进行承担;但如何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到位或者是股东抽逃出资的,那么股东会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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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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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如何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
[律师回复] 第
一,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资格。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应当归属于其他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名称和营业执照,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故其具有法律人格上的相对。根据我国《担保法》
第七条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保证人的资格条件,其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因此,于都某商务宾馆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在其财产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在债务承担上也具有相对的性,其具有一定的债务承担能力,其只在企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担保债务也是债的一种,是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的,故个人独资企业对其担保债务应在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三,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
本案主债务发生时即被告谭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时,提供担保的宾馆投资人系被告刘某,而时宾馆的投资人系被告谢某。尽管企业投资人发生了变更,但这属于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的变更,企业并未注销或者解散,也不属于新企业的产生、原企业的消灭,其在法律上的人格前后具有延续性,不影响其对外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因此,投资人的变更并不导致企业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免除,其仍应对转让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投资人之间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刘某在将宾馆转让给谢某时,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约定,由刘某对宾馆转让前的债务承担全部清除责任,但这系两投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由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本案债权人原告的债权请求权。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原投资人刘某与现投资人谢某约定宾馆转让前的债务全部由原投资人承担,这对两投资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过债权人同意。
综上,个人独资企业即被告于都某商务宾馆应在其财产范围内对转让前的担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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