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能追回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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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期间,要是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债,那这债务该由谁来还呢?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是债务没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者不是双方都同意借的,那另一方通常不需要还。但是,要是债权人说这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才借的,那他就得拿出证据来证明。 根据《民法典》,如果是双方一起签了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了,或者债务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的,那就算是共同债务。要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那这债务是不是共同债务,就得看债权人能不能证明这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要是能证明,那另一方还是得还钱;要是不能证明,那另一方就不需要还钱。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能追回吗

一、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债务另一方不知情能追回吗

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的负债若未经另一方知晓,对于能否收回债务需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考量。

若该笔债务并未被用做于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是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一般是无须承担偿还的法律责任的。

然而,若债权人主张这笔债务应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承担起举证的责任,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作了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者是夫妻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是用作了夫妻共同生活领域、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则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期间,一方负债若未告知另一方,其偿还责任需具体分析。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合意的债务,另一方通常不担责。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用途。据《民法典》,共同签署、追认或家庭日常所需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债务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途的除外。

二、婚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财产吗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除去法律明确规定可予以分割的财富之外,其他情况下通常不允许进行财产分割:

首先是当一方采取了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时,比如,非法藏匿、转移、出售、毁坏夫妻共有的财物,或捏造虚假的夫妻共同债务等等;

其次,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某一方承担着法定的扶养责任的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需要救治,而另一配偶却拒绝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债务归属判断上,必须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考虑。总的来说,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通常被认为是他们共同负责处理。如果这些债务是为了实现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开展业务活动而产生的,那么它们通常会被确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借取的债务远超过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金额,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否则它将被视为个人债务。除此之外,当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达成协议并明确规定其所有权归各自所有时,任何一方在外面所欠下的债务,只要相对方知晓这个约定,就应该用他或她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

婚姻期间,一方负债若未告知另一方,其偿还责任需具体分析。非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合意的债务,另一方通常不担责。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用途。据《民法典》,共同签署、追认或家庭日常所需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人名义超日常所需债务非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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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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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负债但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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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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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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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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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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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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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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