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首先,倘若涉案人员为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
其次,若为既聋且哑或双目失明的人群,亦可获此待遇;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表现,具体体现为自动向公安机关进行投案,并且对自身所犯下的罪行进行了如实交代;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被证实确有其事等等。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上述情况酌情予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故意伤害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导致从轻至重不同程度伤害结果的刑事责任:
1.若导致他人身体受到轻度外伤,将承担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等法律责罚。
2.如果造成他人身体重伤,法律将处罚至少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如情节更为恶劣,例如令受害者死亡或施暴者采用极端残酷方式致使受害者重度伤残,施暴者要面临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涉及故意伤害罪,当事人未经逮捕的事实,并不等同于毫无案底可言。逮捕仅仅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合法且必要的强制手段罢了。若该故意伤害罪的相关事例在经过全面且彻底的调查之后,并未由检察院提出公诉,亦或是得到了法院的无罪判决,那么便不会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然而,倘若仅仅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未能实施逮捕,但事例仍然处于调查阶段,甚至未来有可能面临公诉和定罪判刑的风险,那么此时便有可能产生案底。案底通常特指犯罪记录,其产生的前提条件便是被判定为有罪。因此,仅凭是否实施逮捕这一单一因素,无法轻易地判断是否存在案底,还需结合整个事例的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故意伤害罪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包括:未满18周岁;既聋又哑或双目失明;从犯;自首,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立功,如揭露他人犯罪且经查证属实。在案件审理中,法院通常会依据这些情况,综合考虑后酌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