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每次配合算自首吗
实施取保候审期间,每次均能完全配合固然可贵,然而这并非必然等同于自我归案与坦诚交代自身罪责。
实际上,自首此类行为往往具有以下特质: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后,能够自动停止犯罪行为、向公安部门或者司法机构提交有关线索,并诚实地陈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所谓的配合很可能仅限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尽到自我约束之责任而已。
尽管如此,若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揭示了司法机关尚且未知晓的自身其它罪行,那么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或许会被判定为自我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取保候审时每次都配合,不一定就是自首。自首是犯罪后自动停止、向公安司法机关交线索并如实供述罪行。而取保候审的配合可能只是遵守法规、自我约束。但取保时若主动交代司法机关不知的其他罪行,可能会被视为自首。
二、取保候审每月报告情况怎么写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如实陈述月度动态报告的起草方法阐述如下:
首先,需在报告中明确个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其次,简略描述案发背景及相关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与情境。
再次,对于在案发后自身所作出的深刻反思以及对于所犯错误的认识和忏悔之情需进行详细表述。
另外,还需要向负责执法机关和相应管理部门如实申报近段时间内本人所前往的地点、参与完成的各类事项以及所涉及其个人生活中的各项活动和相关状况。
最后,落款部分需由当事人亲自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以确保该份报告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每次多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情节较轻且有悔过表现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然而,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将依据事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或者是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如住址、工作单位及其通信方式等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等等。
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前,事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办案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或者是依法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时每次都配合,不一定就是自首。自首是犯罪后自动停止、向公安司法机关交线索并如实供述罪行。而取保候审的配合可能只是遵守法规、自我约束。但取保时若主动交代司法机关不知的其他罪行,可能会被视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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