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算限制人身自由幺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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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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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层面,取保候审不是对人身自由的严格限制,而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目的是确保嫌疑人或被告到庭参与案件审理,而不必被关押在看守所。不过,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遵守一些条件,比如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个人信息的变更情况等。虽然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的自由,但也在一定范围内保障了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取保候审算限制人身自由幺

一、取保候审限制人身自由

法律定义中,取保候审并不属于人们普遍理解的严格限制人身自由之范畴。

事实上,它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在不被监禁于看守所的情况下,继续参与案件审理过程。

然而,他们必须遵守相关的条件与要求,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如果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则需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

尽管如此,这种措施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的部分行动自由进行了限制,但同时也给予了他们在特定范围内继续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上,取保候审不是严格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刑事诉讼强制措,让嫌疑人或被告不被关看守所参与案件审理,但要遵守相关条件,如不得擅离居住地,信息变更要及时汇报等。它虽限制部分自由,也给予一定范围内正常生活和工作权利。

二、取保候审结束后案件应该怎么处理

取保候审程序圆满完成之后,对于相关案件将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若案件情节轻微至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则必须决定撤销取保候审;

其次,如果应当追究法律责任,那么就需要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或者对强制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再次,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内,当事人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且已生效,那么便立即开始执行判决所规定的刑期,同时取保候审也会自动失效;

最后,当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若办案单位未做出任何处理决定,那么该取保候审将会自动失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结束一年了什么也没有发生

取保候审的期限在满一年后若仍无任何司法程序或结果传来,这通常表明该事例的调查、检控乃至审判环节已告终结,或者是因为证据不足等诸多因素使之无法继续推进下去。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被设定在十二个月之内。当期限届满之后,倘若侦查机构未能将事例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亦或是检察机关未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我们建议您向最初实施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咨询详细情况,以确定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同时申请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并要求退还保证金。如您认为在此过程中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可依据法律法规来维护个人权益。

法律上,取保候审不是严格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刑事诉讼强制措,让嫌疑人或被告不被关看守所参与案件审理,但要遵守相关条件,如不得擅离居住地,信息变更要及时汇报等。它虽限制部分自由,也给予一定范围内正常生活和工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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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拘留;
2、劳动教养属于一种强制改造的行政措施,不是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行政拘留 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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