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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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严重的金融犯罪行为,涉及到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涉嫌犯有该罪之嫌的案件,通常将交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待所有相关调查核实完毕之后,该案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做出权威性的终审判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谁

对于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嫌的案件,通常将交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待所有相关调查核实完毕之后,该案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做出权威性的终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应当如何处理

若受害者遭遇此事,应及时向当地警方提交报告以寻求协助。值得注意的是,凡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刑事犯罪,被视为公共起诉罪责范畴。即便受害者并未主动采取报案行动,公安部门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启动立案程序,对涉事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和法律追究。另外,依照公民权力,人民法院亦可依法对涉事人员作出定罪裁决及判刑。一旦被定罪,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惩罚,同时需缴纳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倘若金额巨额且情节严重,则可能会受到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跑了怎么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也触犯了我国法律规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当犯罪嫌疑人逃逸时,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通缉等手段进行全力追捕。在此过程中,我们建议您能够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可能地提供详尽的证据资料,例如相关的合同文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等等,以便于警方开展深入调查工作。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一旦犯罪嫌疑人被成功抓获并且经过法院审判定罪之后,您可以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或者在刑事事例审理终结后另行发起民事诉讼,请求犯罪嫌疑人归还您的财产损失。此外,为了更好地了解事例的处理进度,您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并适时与办案机关保持有效沟通。

对于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嫌的案件,通常将交由地方公安机关负责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待所有相关调查核实完毕之后,该案将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被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做出权威性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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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大沧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分析研究案卷、会见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于案情有了清楚、全面的了解,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自然人犯罪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在单位犯罪案件中,除单位外,自然人如决策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也要承担刑事责任。两种情形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也明显不同。所以,在一个单位和自然人都能构成犯罪的案件中,关键的前提问题是:案件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这是辩护人综合考虑本案总体情况得出的结论。
1、从形式上看,吸收存款和借款都是以安祥市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奇酒店公司”)的名义进行的。集资人都是向斯奇酒店公司(向斯奇汽车租赁公司集资的,与嫌疑人汪政智没有任何关系)提供钱款,集资人收到的是盖有“安祥市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王佑印章的《收据》和《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服务合同》,所涉双方当事人为集资人和斯奇酒店公司。总之,接受资金的当事人为斯奇酒店公司这个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而不是自然人。
2、从实质上看,被告人的行为完全是为单位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资金全部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集资人的证言、斯奇汽车酒店现金会计项美的证言、集资人提供的斯奇汽车酒店出具的收据和《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服务合同》等证据一致反映的,也是公诉机关《书》认可的事实是:凡是汪政智参与吸收的集资款,都是由集资人与汪政智商定后,由集资人将款交给会计项美,项美开具相关手续(《收据》和《合同》)。项美是作为斯奇酒店公司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个人,收取前述钱款。收取钱款后,当然用于斯奇酒店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汪政智个人截取相关集资款。至于收取钱款后,其他人(如股东薛芝)取出款项,涉及的问题是酒店财务制度执行不严的问题,与汪政智没有关系,更不能成为认定该案为自然人犯罪的理由。
3、从行为实施的程序上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是斯奇酒店公司的股东决定的。通过发行卡发展会员而吸收存款,是两个股东王佑和薛芝以及薛宝商量决定后由汪政智具体实施的(汪政智2111年8月16日讯问笔录,侦查卷第二卷第21页),符合“单位决策机构做出决策由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的重要特征。
4、人民检察院的《书》也指出,群众申报的是斯奇汽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而不是汪政智个人吸收的公众存款。
5、本案不属于“虽然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不属于单位犯罪而应以自然人犯罪论”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有三种情形,虽然与单位相关但是不以单位犯罪论而是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
(2)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任何情形,所以不属于自然人犯罪,是单位犯罪。
此外,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查封了公司的财产和被告人汪的个人财产,这表明办案机关认为本案是单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如果是自然人犯罪汪个人犯罪,那么公司与本案无关,公司的财产不属于查封范围,办案机关查封公司的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该查封是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办案机关采取的上述措施只能有一个合理解释:本案是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汪作为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所以办案机关才能查封公司的财产和被告人汪个人的财产。
所以,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汪作为公司股东聘用的管理人员,对于其实施、参与的犯罪活动,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二、汪承担责任的数额
书指控,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额2784400元,支付利息506080元,集资余额2278320元。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三、量刑建议
辩护人完全同意公诉人提出的建议(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安祥市非法集资活动“如火如荼”之时吸收的存款完全用于公司的合法经营活动,汪没有用于个人消费,客观危害较小,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涉案公司是家族企业,与相关企业资金往来随意所以应当酌情从轻处罚)。基于以上事实和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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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集资一样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非法集资是类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五类罪名简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体可分为三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主要表现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法定利率的利率。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表现方式多样,例如: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在存款中先行补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擅自在社会上大搞有奖储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暗自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给付实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以暗自期许存款方对其动产、不动产的长期使用权非法招揽存款。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2、集资诈骗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客观方面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即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2)集资是使用诈骗方法实施的。所谓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此外,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而言,
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最后,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者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三,必须发行“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根据现行刑法,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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