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最终会到法院吗
解除羁押方式的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涉案事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定论,通常情况下,案件仍然需要经过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公诉,以及在法院进行审判这两个必要环节。
当然,基于某些例如证据搜集不充分这样的客观原因,案件甚至还面临着被直接取消、终止继续遵循司法程序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羁押方式的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涉案事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定论,通常情况下,案件仍然需要经过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公诉,以及在法院进行审判这两个必要环节。当然,基于某些例如证据搜集不充分这样的客观原因,案件甚至还面临着被直接取消、终止继续遵循司法程序的可能性。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保证人负有两项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使命:
其一,须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作出严格监督。
此种监管应涵盖被保证人未经公安部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或区域,若是因需离开所住地域,则需确保其能及时提交申请,得到公安部门的批准;
其次,还须关注被保证人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否按时出席,以及是否有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及串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迹象。
其二,确保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出现或确实已经实施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够立即向执行机构报告。
比如在履行保证义务期间,保证人如发现被保证人试图逃逸或者表达过逃逸计划,抑或是被发现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离境开展公务活动;
再者,若观察到被保证人可能蓄意销毁、编造证据并进行串供等行为,均须立刻将此类情势向正在行使管辖权的公安部门进行汇报,且务必做到毫无延迟,尽速呈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取保候审公安有权罚款吗
在羁押候审阶段,公安机构通常没有权力直接向被取保候审人施加罚款处罚。羁押候审实际上是一种刑事审判前的司法强制措施,其主要用于确保刑事诉讼过程能够按照既定计划有序推进。在执行羁押候审期间,倘若被羁押候审人有任何违反法定限制条件的行为发生,公安部门有权决定没收其保证金,并且具体情况需要区别对待。例如,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签署认罪书、缴纳新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也可以选择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确保他们仍然受到监控;甚至对于情节严重者,还可能决定将其逮捕。然而,罚款却并非是针对羁押候审这一特定刑事审判前强制措施经常采用的处理方法。假如公安机构认定被羁押候审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其他相关法律,应该依照对应的法律条款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并不适宜简单地实施罚款手段。
解除羁押方式的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涉案事件已经有了最终的定论,通常情况下,案件仍然需要经过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并提出公诉,以及在法院进行审判这两个必要环节。当然,基于某些例如证据搜集不充分这样的客观原因,案件甚至还面临着被直接取消、终止继续遵循司法程序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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