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能刑事拘留吗
通常而言,人民检察院并无施行刑事拘留之职权。
刑事拘留事宜乃由国家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重大案件之中,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潜逃者,以及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通常而言,人民检察院并无施行刑事拘留之职权。刑事拘留事宜乃由国家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重大案件之中,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潜逃者,以及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属于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国安机关、检察院、军保部、中国海警局、狱侦处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等皆为我国主要的侦查机关。
这些机构专享刑事法律授权下展开的侦查权力,恪尽职守地对各类犯案事件展开深入调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机关作为侦查行为的主导者,其作用举足轻重,对于打击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起着关键性的协助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人民检察院立案后怎么判
人民检察院的立案行为仅仅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环,并不能直接诱发审判的展开。自检察院依法对相关事例立案之日起,其将着手开展深入的调查工作,同时积极收集有利于指控犯罪所需的关键性证据。一旦所搜集到的证据链条齐全且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检察院将会筹备相应数量的涉嫌犯罪人员的起诉材料,并移交至当地的司法机关——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民法院。在法院对事例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法官们会全面审视所有的证据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等,然后依据这些因素进行公正而合理的判决。判决的结果可能包含有罪判决与无罪判决两种类型。对于被判定为有罪的被告,法院会根据其所犯下的罪行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的轻重缓急,依法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等主要刑罚,或者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受到事例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
通常而言,人民检察院并无施行刑事拘留之职权。刑事拘留事宜乃由国家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例如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办的重大案件之中,对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正在潜逃者,以及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作出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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