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人获准采取保释候审的过程中,检方有权自由裁量实行逮捕的命令。尽管保释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收集阶段,并不等同于案件的终极审理结果,也不能排除被告被追责的可能性。当被告在保释期内,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案件调查情况出现异常变动时,检察院有权经过严谨评估后,做出是否需要执行逮捕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被告人获准采取保释候审的过程中,检方有权自由裁量实行逮捕的命令。尽管保释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收集阶段,并不等同于案件的终极审理结果,也不能排除被告被追责的可能性。当被告在保释期内,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案件调查情况出现异常变动时,检察院有权经过严谨评估后,做出是否需要执行逮捕的决策。
二、取保候审保证书注意事项
在取保候审这一阶段,我们应严格遵循以下相关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二)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并向执行机关汇报;
(三)接到传讯时,需迅速响应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四)严禁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阻挠证人作证;
(五)禁止销毁、篡改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倘若取保候审期间实施新的犯罪行为,依照常理而言,保证金大部分情况下不会予以退还。通常情况下,我们对待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返还问题主要是依据被取保候审人员在这段时间内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所明文禁止的事项。然而,一旦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发生犯罪行为,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违反了先前订立的取保候审条件,因此保证金返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当决定机关做出解除取保候审、改变强制措施或者更改数罪刑罚等决策时,应同步考虑如何做出退还保证金的决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再次酿成犯罪这类严重违规行为,法律并不支持将其纳入到保证金的退还之列。关于此类事件的确切处理结果,还需要加以深入分析,尤其要结合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最后由决定机关做出最终的裁判。
在被告人获准采取保释候审的过程中,检方有权自由裁量实行逮捕的命令。尽管保释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收集阶段,并不等同于案件的终极审理结果,也不能排除被告被追责的可能性。当被告在保释期内,存在任何违法行为或案件调查情况出现异常变动时,检察院有权经过严谨评估后,做出是否需要执行逮捕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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