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后挪用资金罪是否继续追究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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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后,若涉嫌挪用资金,仍会被法律追究。挪用资金罪是针对个人不当行为的指控,与法人代表变更无关。若在变更前有人挪用资金,责任人需依法承担责任,以确保法律公正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公司变更法人后挪用资金罪是否继续追究

一、公司变更法人后挪用资金罪是否继续追究

当公司完成法人代表更迭之后,对于涉嫌挪用资金违法行为,依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挪用资金罪是一项专门针对个人不当行为的指控,其性质并不会因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而有所改变。

倘若在法人代表更迭之前,已经有相关人员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那么这些责任人将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公司变更法人后应继续承担之前的债务

应当持续承接并负责履行先前存在的债务责任。

据法律明文规定,若公司在工商注册事项上有所变更,那么原有的债权与债务将会自动转移至变更后的公司进行全权承担。

无须额外进行具体声明或指明。

然而,如果确有必要出具有关详细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仅需明确指出变更前公司的所有债权与债务将由变更后的主体单位来负担以及承担这些债权和债务。《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变更法人以前的债务由谁承担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之规定,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并不影响到其应对既有债权债务的责任担当。公司须负有以其所有财产偿付所有债务之义务。至于在公司变更法人代表之前所发生的债务,原则上来讲,依旧应由更改之后的新公司予以承担。原因在于,公司作为拥有独立法律身份的实体,其法人代表的变更并不能改变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独立法律地位以及承担债务的能力。然而,若原法人代表在债务形成之时存在过错或者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行为,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原法人代表必须承担公司的全部债务,而应该根据其过失程度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总而言之,公司变更法人代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债务承担主体的变更。

当公司完成法人代表更迭之后,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挪用资金罪是一项专门针对个人不当行为的指控,其性质并不会因为公司法人代表的更换而有所改变。倘若在法人代表更迭之前,已经有相关人员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违法行为,那么这些责任人将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做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公正性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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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简单来说就是,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公司。也就是说,法人代表在职权范围内,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法人代表故意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就可能受到刑法处罚。所以,要分而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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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去年刚成立自己的一家公司在经营,现在公司法人要变更,想问下法人变更后的责任违法还能追究吗?
[律师回复]
一)法人代表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譬如,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以上只是列举,不完全。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你所举的案例是哪里看来的?应该不存在这种情形。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
二)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人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法人变更后的责任违法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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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了还能追究责任吗
公司法人变更了,其之前从事的公司职权范围内的行为直接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不能再追究该“前”法人代表的责任。若是严重危害公司利益触犯了刑法的行为,则由其自身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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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三月未还、用于营利或非法活动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则处七年以上。国有单位人员同罪,按第三百八十四条处理。全额归还可酌情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可免罚。责任追究依据挪用数额、归还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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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21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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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挪用公司资金,公司股东不追究责任,债权人可以追究吗?
[律师回复] 应当补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即,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二,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将公司用于非法目的的、公司法人否定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法人否定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司账目清晰、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却有明确的规定,使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资金控制与使用没有混同一般依据该条款追究股东责任不太现实,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股东虚假出资民事法律责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挪用公款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21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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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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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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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法人变更是否能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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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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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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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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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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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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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子遗产继承人变更,如何变更公房子遗产继承人
[律师回复]
一、承租人死亡如何确定公房继承人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条件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在现实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书面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不予变更。至于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的签名,骗过房管所,变更自己为公房承租人。针对这种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到要求撤销该变更的,一般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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