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可以未遂吗
贩卖毒品犯罪确实可能出现未遂的情况。
若行为人已经依法开始施行贩卖毒品的行为,然而却因为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而未能顺利完成交易,那么便可将此情形视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形态。
比如,在交易过程中遭遇到警察部门的现场逮捕,抑或购毒者突然改变主意并决定取消交易等等。
关于这类未遂罪犯,我们可以参照对既遂罪犯的量刑标准,给予他们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最高能判刑多长时间
关于贩卖毒品这一罪行与相关法律责任,任何形式的毒品销售行为都将被视为贩卖毒品罪,且一旦触犯此罪名,将会面临着最为严厉的惩罚——死刑。
而这种严格的执法并不仅仅是对罪行的惩戒,更是对社会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高度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只要存在以下任意两种情况,便可以直接适用最重的量刑标准,也就是我们的死刑,并同时对其财产进行彻底的没收:
(1)非法走私、销售、运输、制造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
(2)作为贩卖毒品团伙或组织中的重要角色,策划、指挥了此类活动;
(3)利用武力或威胁的手段,保护自己或他人从事非法售毒行为;
(4)在抵抗执法机构的调查、拘留、逮捕等行动中表现出明显的暴力倾向;
(5)参与到如“金三角”、“银三角”这样庞大、持续的跨国贩毒网络。
因此,在中国贩卖鸦片超过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特定标准的人员,可能会被判处死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贩卖毒品罪超过五年算累犯吗
所谓累犯,系指因故意犯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度触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的罪犯。然而,对于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分子而言,若其前次所犯之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经执行完毕或被赦免,那么即便在五年后再次实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行为,也不能作为累犯处理。不过在此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毒品犯罪的再犯人无论距离前次犯罪是否超过五年时间,均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至于是否构成累犯,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前次刑罚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最终由司法机构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贩卖毒品犯罪确实可能出现未遂的情况。若行为人已经依法开始施行贩卖毒品的行为,然而却因为其自身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而未能顺利完成交易,那么便可将此情形视为贩卖毒品罪的未遂形态。比如,在交易过程中遭遇到警察部门的现场逮捕,抑或购毒者突然改变主意并决定取消交易等等。关于这类未遂罪犯,我们可以参照对既遂罪犯的量刑标准,给予他们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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