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有没有新证据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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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并非一定要有新证据,这得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如果嫌疑人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较重的刑罚但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害,又或者嫌疑人患有重病、处于孕哺期等,或者羁押期满但案件尚未审结,这些情况下都可能办理取保候审。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新证据,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和结果产生影响。
取保候审有没有新证据要求

一、取保候审有没有新证据要求

关于取保候审一般而言并不存在新证据的要求。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下的强制措施,其执行往往根据具体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型而定。

譬如可能会面临被判管制拘役甚至独自适用附加刑的风险;

又或者虽然可能要承担长期有期徒刑等严厉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可避免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以防止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时,也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手段。

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那么这有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进程和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通常无新证据要求。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情况而定,如可能判管拘、独用附加刑;可能判重刑但取保无社会危害;重病、孕哺期等;羁押期满未结案。取保候审期间有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结果。

二、取保候审后缓刑几率

按照相关法令之规定,缓刑的量刑应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定,与取保候审并无直接关联性。

取保候审仅作为一项刑事惩罚的强制手段而存在,缓刑则属于刑法实践中的具体实施方式。

接受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依据其罪行轻重程度,同时被禁止在缓刑考核期内从事特定类型的行为,或者进入特定的地域及场所,亦或者接触特定的人群。

针对被宣告缓刑者,若同时被判处罚金或其他形式的附加刑,则必须继续履行司法裁判所确立的附加刑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案件到检察院要多久得到结果

在取保候审的事例被移送至检察院之后,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在一个月内对其做出相应的决定。然而对于那些复杂且重要的事例,则可以延长十五天的处理时限。然而,事例处理结束所涉及的实际时间会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例如事例的复杂性、提供的证据之充足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排期等等。若检察院发现证据尚有欠缺,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话,那么该事例将会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待警方完成补充侦查并将事例再次移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会重新开始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总而言之,对于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事例,在检察院的处理时间并非是固定不变的,您需要保持耐心,并积极配合相关的司法程序。

取保候审通常无新证据要求。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情况而定,如可能判管拘、独用附加刑;可能判重刑但取保无社会危害;重病、孕哺期等;羁押期满未结案。取保候审期间有新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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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诉讼中,取保候审是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并承诺遵守法规的措施。新证据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审理。公安机关搜集证据需遵守法律程序,严禁非法取证。合法搜集且与案件紧密相关的新证据,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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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取保候审的最新法律规定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其它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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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侯审的办理及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的其它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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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经人民准许,是指以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对于符合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能够证明原判决,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人民应当责令再审申请人说明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人民应当采纳;,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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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并依照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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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人民应当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人民不予采纳;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再审提供不算新证据; ,无法据此另行提讼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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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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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第四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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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有新证据会拘留吗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确保嫌疑人或被告按时到庭接受审判,同时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嫌疑人或被告具有社会危害性倾向或可能妨碍刑事诉讼,那么他们可能会被重新拘留。这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如果新证据揭示了重大情节变化,如逃脱、串谋、销毁证据等,为了保证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也可能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拘留。这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障诉讼的有序进行,减少对嫌疑人、被告的干扰。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新的情况,那么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案件的侦办、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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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再审新的证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再审“新的证据”:包括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原审庭审结束前发现但无法收集/原鉴定或勘验者推翻原结论等三种情形。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是指新发现的原先就已形成的证据[新发现的旧证据]。
(1)即使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证据,如果是由于客观事实致使当事人无法在原审时就知道该证据存在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在原审中提出,且因此类新证据的出现,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裁定再审;
(2)如当事人以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申请再审:
A.一般情况下不宜裁定再审;
B.如果属于新的事实,可以通过另行的方式解决。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主要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即使知道该证据存在也无法获得该证据,但只要获得该证据就可以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
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所谓“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是指同一家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根据同样的检材,重新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推翻自己原先作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情形。
(二)、再审视为“新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现阶段再审“新的证据”的适度扩张/对证据失权制度是个冲击]。
1.该证据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重要证据:
A.该证据应当是在原审过程中已经向法庭提供的;
B.该证据是重要证据[主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具有足够证明力且必不可少的证据。
2.该证据在原审中未予质证;
3.原裁判中没有将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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