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否包含物品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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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两个罪名都涉及到侵犯财产权利,但具体的行为和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挪用资金罪是否包含物品

一、挪用资金罪是否包含物品

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显著的区别:

首先,前者的个人主观动机主要体现为非法占有的意图,而后者的主观动机会更加单一地指向对公司财物的非法控制;

其次,两者所针对的犯罪客体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通常是单位的财产权利,既涵盖了公司的资金也涉及到了相关的物资;

然而,挪用资金罪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集中在公司的货币资源上;

除此之外,两种罪行的重点领域也有所区别。

职务侵占罪往往更加侧重于他人的财产享有权、使用权限以及收益权的损害,并且这种侵害进而影响或者间接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相比之下,挪用资金罪主要直接破坏了公司在处分财产中的主体地位;

再来看看犯罪方法层面上的不同之处,在客观策略上实施挪用资金罪时,行为人会借助于自身职权所带来的便利,非法挪用公司的财产。

尽管他们可能有归还的意愿,但是通常不会采用更改财务记录、冒充他人身份进行取款等隐蔽且虚假的手段。

然而,由于每种职务都有其独特的犯罪条件,因此行为人的个体差异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缓刑

挪用资金罪,旨在对公司职员、企业员工及其他同等级人士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所在单位之内部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向外贷款于他人,且所涉金额达到某种特定的限度,时间跨度超过满3个月尚未归还,亦或是虽然未超过3个月,但具体数额足以支持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从事违法活动者的行为依法制裁。该罪名主要针对的社会现象是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私自挪用公款进行个人用途或非法交易。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仍未返还,且所涉及金额大于人民币3万元但不超过5万元的,其行径将以拘役罪论处;当涉及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时,则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理,如果罪犯所挪用的资金数额在3万元至5万元之间并由此获得盈利,那么他将会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即拘役,而如果犯罪金额超过了5万元,将会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随着立法金额的不断增长,其刑期也会随之延长。

此外,针对那些通过挪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的罪犯,根据相关司法部门发布的指导文件,如果他们的犯罪金额在1.5万元到2万元之间,他们将会被判拘役,然而,当他们的犯罪权力达到2万元的时候,他们就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每位犯罪分子每增加犯罪金额3500元,刑期就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在另一方面,如果罪犯擅自挪用资金的金额达到了人民币30万元或者其犯罪所得超过了人民币3万元但是未能返还,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他们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如果每增加挪用资金金额8500元或未返还的部分增长4500元的话,刑期将会随之增加一个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立案追诉时效有多久

挪用公款罪事件的追溯时效期限,主要取决于可能判处的相关刑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如果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但未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则为十年;而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则为十五年。在此类犯罪行为中,若涉及到挪用资金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归还的情况,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若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一般而言,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事件,其追诉时效期限通常为十年;而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的事件,其追诉时效期限往往为十五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前一次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将会自新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

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单位财产权利,包括资金和物资;挪用公款罪则主要侵犯公司货币资源,强调非法控制。职务侵占罪侧重于损害他人财产权益,挪用公款罪则破坏公司处分财产的主体地位。挪用公款罪利用职权便利,通常不采用隐蔽手段,个体差异因职务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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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挪用物品是否包括?
不包括,涉及到挪用物品或者是侵占物品都是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对公司或者是单位名下所有的相关财物。单位名下财务是属于单位所有,个人是不能够随意进行挪用或者是侵占的,一旦发现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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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包装包含的物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这是因为,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离不开包装,它与包装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经过适当包装的商品,不仅便于运输、装卸、搬运、储存、保管、清点、陈列和携带,而且不易丢失或被盗,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根据包装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即外包装)和销售包装(即内包装)两种类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和防止出现货损货差,后者除起保护商品的作用外,还具有促销的功能。中性包装(NeutrlPckig)是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品牌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前者,是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品牌;后者,是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但无生产国别和厂商名称。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销售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定牌是指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叫定牌生产。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装上标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标或品牌,以扩大本店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价。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主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声誉,以提高商品售价和扩大销路,也愿意接受定牌生产。包装条款(PckigCluse)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运输标志等内容。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三种:1.运输标志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其主要内容包括:(
1)收货人代号;(
2)发货人代号;(
3)目的港(地)名称;(
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2.指示性标志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警告性标志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办理提存的物品有哪些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实践中,主要提存的是货币。
办理提存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公证,需要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清偿提存的债务人提出申请,担保提存的债务人、债权人共同提出申请。
7、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在清偿提存方面,有何案例可供借鉴?
有这样一个房屋租金提存的案例比较典型:张某与杨某于5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杨某将自己的两层6间门面房出租给张某经营饭店,租期5年,每年租金11万元,每年的5月30日前一次性缴清,如逾期1个月缴不清上一年租金,杨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履行至今年5月初,杨某看到别人的门面房租金大幅度提高,便找到张某要求涨房租,张某自然不同意。今年5月底,张某如约向杨某缴纳租金时,杨某拒不接受,后来干脆躲起来不与张某联系。张某着急了,再不交付租金,杨某很有可能要单方解除合同。张某经咨询,到公证机构以提存公证的方式缴纳了房租。
张某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法律规定,他缴纳房租的义务已经履行,不用再担心无法缴纳房租而承担违约的后果。同时,公证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杨某发出《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告知杨某:在承租人提存之日起,提存之债即告清偿。出租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到公证机构领取提存款,否则这笔提存款将按规定上交国库。张某通过巧用提存公证手段避免了自己“被违约”,既保护了自己,又维护了合同的顺利履行,免除了后顾之忧。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安机关扣押物品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96修正版】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4月2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8年5月14日第35号公安部令发布施行)
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
第二百一十条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第二百一十一条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第二百一十五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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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否包括物品
一般来讲,挪用资金罪所涉及的犯罪对象都不包括物品。它指的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里工作,并且有职务的人,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单位的公款挪作他用,或者私自借给其他人或组织。我们这里主要说的是资金方面的问题,物品这一类的犯罪对象并没有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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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托运时物品内容未写明会包含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托运时物品内容未写明会包含什么风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托运时物品内容未写明会有哪些风险
托运货物时,可能在托运的过程中货物有损毁灭失的风险。所以托运人在托运货物的时候最好将货物的内容写得尽可能明确详细。如果在托运的时候物品内容没有写明的话,那么在碰到托运过程中货物损毁的情况时,托运人将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还可能遭遇索赔难的风险。因为托运货物在办理保价之后,承运人如果没有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安全送达收货人手上,那么承运人需要承担与货物价值相当的赔偿责任,此时因为托运人没有将货物内容写明,可能无法证明货物的真正内容而导致索赔出现困难。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挪用资金罪包含哪些要件
[律师回复]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客观方面包括: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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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资金包含何物如何量刑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量刑依据主要是金额大小和用途。个人挪用或借贷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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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的减免包含不包含电梯使用费
[律师回复] 物业费包含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电梯维护和用电)和公共水电费。根据《物业收费办法》规定: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扩展资料:根据《物业收费办法》规定: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挪用资金罪具体包含哪些要件
[律师回复] 一、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
客观方面包括: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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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挪用物品算么
在挪用资金的案件中,通常涉及货币资金的挪用。 不过,如果实物物品可以通过评估换算成资金,且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也可能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个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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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范围包括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软件产品范围包括包含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根据《决定》》
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4、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
6、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
8、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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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要件包含哪些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或出借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此期限但涉及营利或非法活动。犯罪主体排除国家公务人员。行为人在明知情况下故意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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