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怎么进行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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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贪污罪的量刑,主要考虑数额和情节这两个方面。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怎么进行处罚

一、受贿罪怎么进行处罚

对于贪污罪量刑标准,是由贪污的数额及其所涉及的情节严重性共同决定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或还有其他严重情节出现,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同时必须缴纳相应罚金

反之,若贪污的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并且还需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

而在极端情况下,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涉及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或部分个人财产。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数额特别巨大且对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害,那么将被判处无期徒刑乃至死刑,并同时要求其上缴所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量刑由数额和情节决定。金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更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或极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甚至死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受贿罪怎么假释

根据中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假释乃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因此,若贪污受贿犯罪者欲求得假释资格,必须严格遵循以下几条必备的法律规定:

首先,罪犯需被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其已服刑期限应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三,罪犯无论是被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累计实际执行年限不得少于十三年。

接下来,要确保罪犯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投入教育改造,表明本人已有真实且明显的悔过之意,并且不会再次触及犯罪行为

紧接着,罪犯不能成为累犯,或是因蓄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

最后,考虑罪犯假释之后会对其所居社区产生何种影响也是决定是否准许其假释的一个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三、受贿罪怎么量刑判多少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明示,对受贿罪之刑罚裁量幅度系与受贿数额以及其情节之严重程度紧密关联。通常而言,受贿数额相对较大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等,同时附加罚金之罚;若受贿数额极其庞大或是出现诸如颠覆政权、干扰司法公正、官员滥用职权等更甚之情节时,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之惩处;至于受贿数额达到极端庞大或出现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时附加罚金或没收财产之严厉惩罚。在实际审判过程中,法官会全面权衡事例的各种具体情况,例如受贿手段、次数、数额、社会影响等等,从而确定最终的刑罚裁量。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可能因事例的特殊性而有所差异。因此,如果您对此类法律问题仍存疑问,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

贪污罪量刑由数额和情节决定。金额较大或有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更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特别巨大或极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甚至死刑,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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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犯了受贿罪了,很多官员都过来给他送钱来,还都接受了,我感觉胆子还是太大了,行贿受贿有啥区别呢?
[律师回复] 您好,
《刑法》第389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八十九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按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四种特定情节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
这些情节分别是,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
依照现行《刑法》,“情节严重”,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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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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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四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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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是国家的职员,平时是负责员工面试的,所以权利还是很大的,很多人想要进来,就对他受贿了,行贿受贿由谁认定呢?
[律师回复]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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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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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伯伯进行了受贿了,利用自己的职位很多人来送礼了,还都一一接受了,大概有上百万,要交罚金了,受贿120万罚金多少呢?
[律师回复]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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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选择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分别是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和复合式。
(一)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二)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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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缴纳。即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后,犯罪分子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的,法院可采取查封、拍卖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入的措施,强制其缴纳。
(三)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都可以缴纳。
(四)减少或免除缴纳。即对犯罪人有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由犯罪分子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查证属实,可以根据其遭受灾祸的轻重情况,裁定减少罚金数额或免除缴纳全部罚金。
什么是以借贷名义进行行贿行贿行贿受贿的行为范围?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借贷形式的行贿借贷形式的行贿是指行贿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借民间借贷形式进行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其特点是,表现为公开性、长效性。公开性,表现为行贿人与人之间不再以秘密形式交付收受财物,往往开门见山,公开交易。长效性,表现为行双方互相利用,已不再是一己、一时之利行贿,而是谋求彼此之间的长期、稳定的关系。 二、以借贷为名的如何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8条规定,认定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 1)从审查双方主体之间的真实关系,看行贿的客观基础。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职务上的内在必然联系,双方主体之间除了情感上的依托关系外并不存在某种依赖关系,一般来讲双方结识时间长、交往多,互相了解、信任,关系融洽,有正当的书面手续。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围绕着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与人利用职务便利而进行的,这样双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种联系,以职权为媒介表现为仅仅在工作关系上有一面之交,缺乏借贷关系赖以存在的信任基础,又没有任何借贷手续。这种既无信任基础,又无借贷手续的不正常现象正是行贿的典型表现。因此,只要我们认真审查分析双方主体间的真实关系,仍然可以摸到定性的脉络,找到行贿的客观基础。 ( 2)从审查借贷关系产生的时间、原因是否自然看与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借贷关系的成立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原因是真实自然的,它的形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契机,契机是以真实、合理、可信的事由而产生的,没有时间上的特定性,原因往往表现在一方经济括据需借钱,另一方经济宽裕,有能力出借。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则不同,它具有时间上的限制性和原因上的虚假性。利用借贷关系行贿所产生的时间是以行贿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为中心,或在其前,或在其后,而行贿方利益的实现也必然要见之于客观,在原因上又往往会出现反常现象,行贿方无钱出借却要四处奔波筹措资金出借,方经济宽裕无需借钱却堂皇之借钱,借来的钱不用于生活急需,而是将借款存人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又无偿还能力,这就给我们展示了一条明晰的犯罪因果链,使我们在行贿人谋取利益的时间与借贷关系成立的时间比较中,对产生借贷关系事由和原因的分析中,找出行贿之间的内在联系。 ( 3)从审查借贷双方的意愿上,看行贿的本质,民法上的借贷关系是一打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金钱出借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经过一定时间归还本金并支付一定数额利息或作礼仪性酬谢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关系的确定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是一种互助互济的行为,不附加与借贷无关的其他条件,一般借贷数额不大,时间较短,如果是大数额借款,洽淡时一定会明确还款时间,对拖欠时间较长,或逾期不归还的,出借人也会主动催还。而借贷形式的行贿双方存在着直接的依附于人的职权而违心出借,时间无限期,数额较大,人一权在握,以借入为名,并为出借者谋取利益,这种非自愿的借贷关系从本质上区别于民法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 4)从审查借贷关系的产生是否给第三人带来损失,看行贿的必然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条件,事实上,正常的民事借贷关系不存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而借贷形式的行贿是通过出借人的出借(行贿)和借入人的借款()来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这种行为的实现必然会给第三人带来损害,或者使企业经济利益受损或者扰乱国家的经济秩序,这些损失是因人接赂造成的,因而损失的产生与这种借贷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是行贿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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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8万元该怎么进行处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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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爸爸是一名公务员因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贪污受贿现在已被人举报被抓,我想问一下这个受贿罪判多少年啊?我该怎么办呢才能帮到我爸爸
[律师回复] 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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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是公司的总经理,很多人为了从他手里拿到项目,对他进行了受贿了,那么新刑法贵州省受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的量刑主要依据受贿金额以及受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其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也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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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怎么进行处罚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行贿怎么进行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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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要如何进行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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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如何进行处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贿如何进行处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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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堂哥是政府的官员,为了能更上一层楼,对上司进行了行贿了,想要能有更好的机会往上爬,官员行贿受贿量刑标准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有关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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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因为小孩学校的事,去托关系找人。让小孩进入了市里最好的高中,后来被公安机关给叫去问话了。之后才知道我们说的金额不一样,不知道行贿和受贿金额不一致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口供,也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察、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供述和辩解作为刑事证据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口供具有可塑性和易变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特定因素如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外在条件的影响下,被告人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口供,对实现刑事审判的目的就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目前庭审对口供的验证中常见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相一致;二是被告人当庭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三是被告人当庭所作供述虽未全部推翻其原有有罪供述,但在主要事实情节上都与其庭前所作书面证据材料不一致。
上述第一种情况由于口供前后一致,并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一般不会给口供的认定和运用带来问题。而第二、第三种情况目前已成为影响刑事审判公正性的非常突出的问题,且十分普遍。这致使公诉机关经常面临因被告人当庭翻供而难以有效支持控诉的情况,也使审判机关经常面临对被告人庭前所作书面口供材料与当庭供述的取舍选择,加之法律和司法实践缺乏指导法官操作的规范,使庭审法官很难在两种供述相矛盾时决定证据的取舍,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审判目标的实现。
二、如何才能凭借口供定罪?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定罪量刑中起到多大作用的问题,相关法律对此有诸多规定,充分体现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3、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对事实的供述和辩解。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的,或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才能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据此定罪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当然,如果能根据客观证据证明其罪行了,也可以以零口供判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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