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是什么标准
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
依据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罚或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通过保证人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后不会对其人身自由产生重大影响时;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身体原因,如患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时;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推进案件进程时,都可以申请执行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通常,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管制、拘役等轻刑,或十年以下有期且担保后不影响自由;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女性,采取后不威胁公共安全;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推进时,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谁审批
1、首先,由羁押中的罪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士向公安机构递交书面申请,申请取保候审;
2、接着,由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核实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
3、若经审查同意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需报请上级领导审核,得到包括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人、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等在内的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正式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同时,要求罪嫌、被告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通常,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管制、拘役等轻刑,或十年以下有期且担保后不影响自由;身体有病、生活不能自理、孕妇或哺乳期女性,采取后不威胁公共安全;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推进时,均可申请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