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案件的司法裁定标准,需要明确的是,抢夺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行将他人持有或者所有的公私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其立案追诉的具体条件和情况如下所列:
首先,当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时,便构成了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予以立案并进行追诉。
其次,如果抢夺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了人民币500元至1500元以上,同时存在以下十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也应视为符合立案追诉的条件:
2.在过去的一年中,曾经因为抢夺或者哄抢而受到过行政处罚;
3.在同一年内实施了三次以上的抢夺行为;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进行抢夺活动;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7.在医院内抢夺病人或其亲友的财物;
8.抢夺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居、救济的款物;
9.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进行抢夺;
10.导致他人遭受轻伤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然而,即使抢夺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但若未对他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且系初次犯罪,能够真诚悔过,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并具备以下任一情形者,可考虑不予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3.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程度不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罪追诉标准是怎样的
抢夺罪的所能判处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对该行为的追诉时限则通常长达二十年之久。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针对不同类型犯罪的追诉时限标准,这实际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追诉时效方面的具体呈现与反映。《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抢夺罪追诉期多少年以上不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将视具体犯罪类型与情节而定。在法定最低量刑标准即有期徒刑以上,直至法定最高量刑标准即无期徒刑及死刑,均设定了相应的追诉时限参考:倘若所涉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其追诉有效期则为二十年;若超过此期限仍需追究责任或处罚,则需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或核准后方可进行。就抢夺罪而言,由于其法定最高量刑标准为无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亦为二十年。
抢夺罪的法律追诉标准主要依据被抢夺财物的价值及犯罪情节。当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或虽价值在500元至1500元但存在特定情形(如多次抢夺、针对特定弱势群体等)时,将立案追诉。但如系初犯、真诚悔过并退赃赔偿,且情节轻微,可能不予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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