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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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遇到公安机关不作为的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应对策略:1.刑事案件:如果遇到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作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2.治安问题:如果是治安问题,可以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投诉举报:如果认为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涉及违纪违法,可以向纪检监察委员会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情况。
公安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一、公安机关不作为怎么办

1.若涉及刑事案件,可寻求检察机构协助;

请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及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2.若属于治安问题,而公安机关依旧未能采取相应措施,您有权向公安机关的同级别政府或上级公安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控诉其不作为之过失,并要求法院判决公安机关履行职责,同时赔偿由于公安机关不作为所导致的您的经济损失

3.您还可以选择向纪检监察委员会进行投诉和举报,以此方式反映工作人员的不作为现象。

4.此外,您也可以拨打12345市长热线电话,将相关情况进行详细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二、公安机关不立案申诉状要怎样写?

一、若遇公安机关拒绝进行案件立案处理之情形,控告人可依法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这是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确立之法律制度。

此部法律第112条明确指出:

在收到来自公民个人或是组织机构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等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严格依照自身管辖权限,迅疾展开审理审查工作。

若经评估发现涉及到犯罪行为且确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务必立即启动立案程序

但若查明并无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犯罪行为极其微小且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之时,则决定不予立案,同时须将有关不立案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控告人。

如控告人对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向上一级监督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公安机关不能决定刑事拘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决定实施刑事拘留的特殊权利。刑事拘留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事件进行侦查进程中,当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用于针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硬手段。公安机关若发现犯罪情节严重且符合应当逮捕标准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犯,可对其先行拘留,条件如下:嫌疑人正准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瞬间即被觉察;受害者或者目击者在现场直接指出嫌疑人进行了犯罪操作;在嫌疑人身边或居所搜寻到犯罪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嫌疑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已经开始潜逃;嫌疑人有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供词的可能;嫌疑人未公开真实姓名与住址以至于无法确定其身份;存在流窜作案、多起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然而需注意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行动之际,必须向嫌疑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拘留证明文件。

遇到公安机关不作为,应对策略如下:刑事案件可请检察院监督;治安问题可向同级政府或上级公安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可向纪检监察委员会投诉举报或拨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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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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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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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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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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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有劳动教养、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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