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请求可采用书面或是口头两种方式提交至公安部门。
在收到口头报案时,接待工作人员应详细记录案件信息,并需经过宣读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由报案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收到的报案材料,应对自身管辖权范围进行明确,确保能够及时、迅速地展开调查。
反之,如果认定未涉犯罪或犯罪情形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应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明确了立案所需材料及其来源处理,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及处理。
任何个人或团体若察觉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上报案情或者进行举报。
对于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而言,他们有权向相关机构投诉或控诉犯罪行为。
我国刑事法律法规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接到的各种投诉、举报、控诉等,都应该予以全面接收。
如果涉及到法律上的管辖权问题,应当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另一方面,如果所需处理的事项属于紧急情况,即使不属于自身管辖权限范围内,也应先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处置,然后再转交给主管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作为犯罪主体之一,罪犯向上述机关主动投案的,也应适用此规定。
关于虚假诉讼罪,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这是指以虚假事实提请民事诉讼,从而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若某人出于谋求不当利益之目的,捏造事实发起民事诉讼,从而破坏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罚,同时可能还会面临罚款;
如情节恶劣者,更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的严厉惩罚。
同时,也明确了该罪名可以是单位犯罪,单位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罚金,而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也应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此类犯罪分子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通过欺骗非法获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同时涉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应按应受处罚较重的法规追究他的责任。
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同从事此类活动,其情节应加重处罚;
若另构成其他犯罪行为的,亦应按处罚较重的法规而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虚假诉讼的刑事处罚是什么
若虚假诉讼行为实质上妨碍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或者对他人的法定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的,那么便需要入罪处理,从而可能面临刑事指控。
关于量刑规定,通常会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初犯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依法处以罚金;
而若是情节特别恶劣的罪犯,将会面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不少于同等金额的罚金。
此外,若相关行为涉及到单位的不当行为,那么就不仅仅是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必须按照上述量刑标准接受惩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虚假诉讼的既遂和未遂怎么判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并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运行,或者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关于此罪的既遂与未遂之问题,需要依据个案进行细致的分析与评估。通常意义上的“既遂”,系指犯罪行为人已经成功地完成了捏造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并且这些行为已经对司法秩序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危害结果。而所谓的“未遂”,则是指犯罪行为人未能完全实现其犯罪意图,或者虽然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但是尚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危害后果。在量刑方面,对于既遂的犯罪行为,通常会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然而,具体的刑罚裁决,还需要全面考虑到诸多因素,例如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等。
虚假诉讼受害者可向公安、检察院或法院报案,口头或书面均可。相关机关应及时调查,涉嫌犯罪则立案。报案材料应全面接收,不属管辖范围需移交。虚假诉讼指捏造事实的民事诉讼,干扰司法、损害他人权益,将受刑罚和罚款。单位犯罪也需担责。涉及其他犯罪从重处罚,司法人员共犯亦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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