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的构成标准是什么
首先,必须具备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蓄意打算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
接下来,就是执行了秘密窃取的行动,这种行为涵盖在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物。
最重要的是,所窃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某一个特定的数额,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这类严重情节。
通常而言,数额较大的标准会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产生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首先,必须具备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蓄意打算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接下来,就是执行了秘密窃取的行动,这种行为涵盖在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物。最重要的是,所窃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某一个特定的数额,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这类严重情节。通常而言,数额较大的标准会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产生差异。
二、盗窃罪的构成和要件
1.盗窃罪,系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通过隐秘手段进行盗窃,且其所窃取之公私财物达到一定金额标准,亦或是存在连续盗窃之情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2.该罪行侵害的对象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客体通常涉及的是有形资产领域,然而,对不动产的可移动部位(如房屋门窗及土地上生长的树木等)亦可纳入盗窃罪的范畴内;
同样地,某些无形的、缺少物质实体形态却具备经济价值的物品,如电力、煤气、天然气以及重要科技成果等,也都可归入此项罪名的犯罪对象中来。
此外,该罪行在客体方面的表现形式多以秘密窃取方式为主,即将公私财物转移至行为人的实际掌控之下,从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手段一般体现在行为人以自以为不会被旁人察觉的途径获取他人财物。
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存何种意图偷盗的倾向,即使客观上已经暴露给他人并遭到了注意,也无法改变其涉嫌盗窃犯罪的本质。
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看,秘密窃取可以发生于受害者并不在场的情况下,甚至于当物主在场时,若趁对方疏忽之时采取行动,依然会构成盗窃罪。
3.按法律规定,盗窃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为自然人,也就是说,它只能由个体的人类实施。
在主观心态上,该罪需体现为直接故意,换言之,行为人应当清楚了解到他们所窃取的乃是他人或者单位持有的财物,并以此为目的,触犯了取得财物的法律条款。
如果行为人由于误解他人的财务为自己所有而将之取走,由于他们未曾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企图,因此并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不包括什么
关于盗窃罪这一犯罪形态,其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实施者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其次是通过秘密手段获取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秘密”即指行为人为获得财物而采取了非法的手段,并不涉及到行为方式本身是否公开;再次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应当达到了特定的数值标准,即所谓“数额较大”,具体的金额根据不同地区和司法实践会有所差异;第四个构成要件则是存在多次盗窃、入户行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公私财物的情况;最后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盗窃罪的成立需要看嫌疑人在主观方面是否确实有非法占有的动机,诸如临时借用物品打算以后归还等情况就不能视作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其他一些行为或者情形并不被视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合法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经过财物所有人明确同意并取得财物的行为,以及出于善意并且迅速将不当获取的财物交还给原主人的行为等。除此之外,那些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比如暂时借用某物之后愿意按照承诺予以归还的行为,都不应被认定为盗窃罪。同时,对于那些公开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使未能达到法律规定的盗窃数额或者不符合盗窃罪的其他要求,也不会被判定犯有盗窃罪。
首先,必须具备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蓄意打算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接下来,就是执行了秘密窃取的行动,这种行为涵盖在财物所有者或保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财物。最重要的是,所窃取的财物必须达到某一个特定的数额,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这类严重情节。通常而言,数额较大的标准会因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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