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退赃可以退回吗
在办理取保候审阶段的退赃过程中,若在案件审结之后发现此前缴纳的赃物数额被误判或者交涉范围超越了原本应退还的范畴,则有可能将这部分款项予以退还。
然而,只要退赃金额的计算准确无误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普遍情况下是不需要退返的。
原因在于,退赃的实际行动等同于对于犯罪行径的一种补偿方式,这对于减轻罪犯的责任乃至有望降低最终的判决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在办理取保候审阶段的退赃过程中,若在案件审结之后发现此前缴纳的赃物数额被误判或者交涉范围超越了原本应退还的范畴,则有可能将这部分款项予以退还。然而,只要退赃金额的计算准确无误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普遍情况下是不需要退返的。原因在于,退赃的实际行动等同于对于犯罪行径的一种补偿方式,这对于减轻罪犯的责任乃至有望降低最终的判决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离开居住地吗
在获得实施机关许可的特殊情形下,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暂时离开发源地点。
依据1979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均有权针对具体案件的实际状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施加义务,要求他们必须遵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
不得涉足特定的场所,也不可与其特定的人员进行直接见面或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期保证金退还是不是案子结了
退回取保候审保证金这一操作并非必定预示着案情已尘埃落定。众所周知,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强制手段,而退回保障金往往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待到取保候审期限期满;其次,确保被取保候审之人并未触犯相关法纪规定等等。某些特殊的事例中,即使保证金已经如数归还当事人手中,但事例仍可能处在紧张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流程甚至法院审判环节之中,尚未画上句号。唯有等到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全部完结,涵盖侦查工作的收尾、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裁决或者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终局判决,方能称得上是法律程序上的真正完结。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与事例的终结之间并非存在必然的对等关系。
在办理取保候审阶段的退赃过程中,若在案件审结之后发现此前缴纳的赃物数额被误判或者交涉范围超越了原本应退还的范畴,则有可能将这部分款项予以退还。然而,只要退赃金额的计算准确无误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普遍情况下是不需要退返的。原因在于,退赃的实际行动等同于对于犯罪行径的一种补偿方式,这对于减轻罪犯的责任乃至有望降低最终的判决都有着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