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饲养之动物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存在该被饲养动物实施伤害行为的事实,例如咬伤、抓伤他人等;
其次,受害者必须实际遭受到了损害,这其中既包括人身伤害,亦涵盖财产损失;
最后,动物的加害行为与受害者所受损害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由动物的行为直接引发的。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尽管饲养者或管理者并未有任何过失,他们同样可能有必要肩负起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是谁承担民事责任
当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责任人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时,他们有对该起事件负有的民事责任;
在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失误的情况下,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责任人可以免责甚至减轻其负责任务;
然而若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损害的发生,法定的责任应由第三方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三、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举证责任倒置吗
在涉及宠物致人伤害的侵权纠纷事例中,举证责任出现了颠倒的现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受害者仅需证实自身所遭受的损害以及该损害是由被告方饲养的动物所引发的即可。然而,如果饲养者或管理者希望能够免除其责任,则必须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者故意为之或者存在严重过失所导致的。例如,当受害者能够证明自己确实被狗咬伤时,狗的主人如欲反驳,声称受害者是故意挑衅狗才会受到攻击,那么狗的主人就需要为此提供证据。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饲养动物潜在危险性的考量,同时也考虑到饲养者或管理者对于动物的习性和行为具备更高的掌控能力和理解深度。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有动物伤害行为,如咬伤抓伤;受害者有实际损害,含人身和财产损失;动物加害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特定情形下,饲养者或管理者无过失也可能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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