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过保释候审之后并最终被宣判为缓刑的犯罪人员,通常情况下并不须要承担实际的服役责任。
缓刑制度乃是针对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且经过正式审判程序确认为有罪行、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主体,先行宣告其罪名成立,但同时暂时不予施行所判决之刑罚的一种特殊司法措施。
只要在缓刑的考察期之内,犯罪分子能够严格遵守特定的规范要求,原先所判处的监禁刑罚便将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对于经过保释候审之后并最终被宣判为缓刑的犯罪人员,通常情况下并不须要承担实际的服役责任。缓刑制度乃是针对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且经过正式审判程序确认为有罪行、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主体,先行宣告其罪名成立,但同时暂时不予施行所判决之刑罚的一种特殊司法措施。只要在缓刑的考察期之内,犯罪分子能够严格遵守特定的规范要求,原先所判处的监禁刑罚便将不再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还要判实刑
您应该知道,即便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同样有可能被判以实体刑法。
实际上而言,是否被判有期徒刑与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密切相关,而与是否申请了取保候审并无直接联系。
若是其罪行恶劣程度严重,必须按照实体刑法进行判决,那么就有可能受到此类判决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中国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确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部门能够针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们,对他们实施的合法、合理且尽可能避免迫害的监督。
为了防止这类人员潜在的逃逸行为、强化其侦查力度、使起诉和审理程序更为顺畅,这些被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者嫌疑人将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将会得到保证书的保障,确保他们在传唤时能够随时到来,并且不被拘留或者暂时解除拘留。
全文敬请参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谅解书吗
授与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性措施并不意味着该案在此刻终结或无需再作进一步处置。是否需要获取受害人的谅解书,关键在于该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评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倘若能够获得受害者的谅解书,往往被视作可以为被告人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所受到的惩罚减少负重的一项积极因素。谅解书在某种程度上彰显了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的决心和意愿,有助于降低他所面临的刑事责任。即使在取保候审期间,如若能够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也有可能对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提高争取更为有利判决的可能性。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并不是所有的事例都必须完全依赖于谅解书才能决定最终的定罪量刑。总而言之,在取保候审之后,谅解书仍然可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经过保释候审之后并最终被宣判为缓刑的犯罪人员,通常情况下并不须要承担实际的服役责任。缓刑制度乃是针对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且经过正式审判程序确认为有罪行、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主体,先行宣告其罪名成立,但同时暂时不予施行所判决之刑罚的一种特殊司法措施。只要在缓刑的考察期之内,犯罪分子能够严格遵守特定的规范要求,原先所判处的监禁刑罚便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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